近日,纳米比亚向世界
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该国卡拉斯区(Karas)发生
口蹄疫。为防止
疫情传入,保护我国
畜牧业安全和
生物安全,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纳米比亚全境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纳米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纳米比亚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非法入境的来自纳米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农业部、原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939号(关于防止纳米比亚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原质检总局、原农业部公告2014年第88号(关于解除纳米比亚部分地区口蹄疫禁令的公告)同步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6年10月16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纳米比亚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纳米比亚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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