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
食品(含特殊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
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风险分类
管理,优化
监管资源配置,实施科学有效监管,落实
食品安全责任,广东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广东省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已于前期征求意见。现结合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广东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附件1),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填写至《反馈意见表》(见附件2),于2024年9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邮寄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邮编:510630,联系电话:020-38835071。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dsjj_spscc@gd.gov.cn;
三、通过本公告下方的意见征集栏反馈意见。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1.广东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 2.反馈意见表.doc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4日
广东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 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实施科学有效监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通用信用风险,动态确定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统筹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对不同风险等级企业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以及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四条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对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遵循综合分析、科学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生产企业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二章 风险分级
第七条 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与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确定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
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包括企业生产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类别、行业规模、食(使)用人群等情况;食品安全动态风险因素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责任约谈、风险监测、举报投诉等确定的生产企业生产条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运行等情况;通用信用风险因素包括生产企业基础属性信息、企业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情况。
生产企业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
第八条 生产企业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通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为20分。量化分值越高,生产企业风险越高。
第九条 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划分为Ⅰ档、Ⅱ档、Ⅲ档和Ⅳ档。
(一)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I档;
(二)较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复配食品添加剂之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Ⅱ档;
(三)中等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Ⅲ档;
(四)高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Ⅳ档。
第十条 生产多类别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应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类别确定该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构建静态风险因素指标体系,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形成《广东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见附件1)。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广东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进行细化调整后公布,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动态风险因素按照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责任约谈等情况量化打分。
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记录表》中一般项不符合的,每项次量化打分2分,重点项不符合的,每项次量化打分4分。每次监督检查的量化打分覆盖上次监督检查的量化打分。
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每批次量化打分5分,监督抽检发现非法添加等不合格问题的,酌情增加量化打分至10分。每次监督抽检量化打分的计分周期为12个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的,每次量化打分5分,每次责任约谈量化打分的计分周期为12个月。
第十三条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第十二条基础上,增加风险监测、举报投诉等动态风险因素量化打分项目与分值,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因素的量化打分直接使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具体分值通过企业通用信用风险分值(总分1000分)按照50:1折算。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和通用信用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为生产企业风险分值。
风险分值之和为30(含)分以下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不含)—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不含)—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不含)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第十六条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生产企业,直接定为D级。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2批次及以上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或连续3年发生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以上情形的追溯周期为12个月,生产企业风险等级量化分值未达到调整后的等级分值规定的,按照调整后的所处等级最低分值量化打分。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调低一个等级,但不得低于静态风险因素和通用信用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所对应的风险等级:
(一)近3年未受到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
(二)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三)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以上情形的追溯周期为12个月,生产企业风险等级量化分值为调低后所处等级的最高分。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生产企业的许可档案,确定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评定,应依据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中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责任约谈等记录进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确定《广东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表》(见附件2)中各项量化分值,评定风险等级结果。
第二十二条 评定新获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可以按照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与通用信用风险因素,初步确定风险等级。食品生产企业获得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获得许可证之日起12个月内,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食品安全动态风险因素量化打分,并确定新获证生产企业首次风险等级。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采用信息化方式开展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风险分级结果通过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实时生成,动态调整。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风险等级为A的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A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双随机”机制实施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查。
(二)对风险等级为B的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对风险等级为B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每2年至少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查1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C的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对风险等级为C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查1次。
(四)对风险等级为D的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4次;对风险等级为D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查2次。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
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和检查频次,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所需检查力量及设施配备等,并合理分配检查资源。
第二十六条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12月31日评定的生产企业风险等级情况报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作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下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
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内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动态调整情况,对风险等级提高的生产企业,及时、合理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企业及产品。
第二十八条 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结果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置监管资源的参考信息,不作为对企业食品安全水平高低的评价。
第二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三十条 生产企业应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生产过程控制水平,加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试行。
附表:1.广东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2.广东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 确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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