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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食药物质经营活动的公告

来源: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0 08:20:12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食品和药品国家标准等规定和要求,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的经营活动公告如下:
 
  一、食品经营者经营食药物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和食药物质目录的相关规定,食品标签标识和经营中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保障食药物质可追溯。鼓励采用电子化、信息化等便利手段,保存、管理食药物质溯源凭证和信息。食药物质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药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三、食品经营者从食品经营渠道采购的食药物质,二氧化硫等残留限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规定。从中药材批发市场或企业采购食药物质,二氧化硫等残留限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并留存外包装、合格证等证明材料。
 
  四、食品经营者经营销售散装食药物质,应当在散装食药物质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药物质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或药品标准等内容。鼓励食品经营者明确标明食药物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规定。
 
  五、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本公告要求,规范食药物质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强食药物质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公告。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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