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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猪保供稳价九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3-10-18 10:16:28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生猪保供稳价九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0月17日
 
  四川省生猪保供稳价九条措施
 
  四川是农业大省,是全国唯一的优质商品猪战略保障基地,在保障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猪价频繁波动,导致价高伤民、价低伤企伤农,并长期困扰生猪产业稳定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生猪保供稳价有关部署,着力平抑“猪周期”,制定以下九条措施。
 
  一、强化生猪基础产能保护临时救助机制落实
 
  及时修订完善《四川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合理修订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指标,当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各地最低保有量,或当全省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时,由农业农村部门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立即研究制定临时调控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各级财政对规模养殖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
 
  二、强化融资需求保障
 
  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各金融机构,实质性加强生猪养殖信贷支持力度,把各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作为重点,在企业增信、信贷资金投向、投量、期限、利率等方面予以支持,降低民营企业贷款利率,不得随意断贷抽贷。要着力扩展抵押担保范围,落实养殖场设施设备及生猪活体抵押贷款,参照生猪政策性保险保额标准确定评估价值,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相关贷款抵押率。各级农业融资担保公司要发挥政策性担保功能,积极主动为生猪养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向金融机构开放共享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相关必要信息。
 
  三、加快规模养猪场确权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的不动产权登记工作,对依法取得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从事标准化规模生猪养殖并满足不动产登记条件的生猪圈舍等建设场所,业主可积极申请相关不动产权登记。对已确权登记的规模养猪场需要转变用途的,可由权利人申请,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四、加大保险保障力度
 
  全面落实能繁母猪和生猪养殖保险政策,加强生猪养殖保险政策的宣传,提升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等养殖场(户)政策性保险覆盖率,实现“愿保尽保”。鼓励养殖户主动购买必要的商业性生猪保险。支持各地自主自愿开展育肥猪价格保险,符合规定的纳入中省奖补资金支持范围。各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做好保险理赔工作,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要及时足额理赔,应赔尽赔、早赔快赔。
 
  五、开展猪肉储备调节
 
  按照《四川省生猪猪肉市场价格调控预案》的相关要求,紧密配合中央猪肉储备调节工作,及时开展省级猪肉收储及投放,积极引导养殖户合理安排生产经营,促进生猪市场平稳运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猪肉储备调节工作。充分利用养殖、屠宰、加工等企业储备能力,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商业储备力度。
 
  六、加强市场监管和引导
 
  各级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策措施,依法依规适时采取提醒告诫、约谈、查处等方式,严厉打击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坚决打击捏造散布不实消息行为,引导养殖场(户)客观研判形势。引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食堂与养殖主体开展订单养殖,定期定价采购猪肉。在猪价过度下跌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发放猪肉或猪肉产品消费券,刺激猪肉消费。
 
  七、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持续做好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强化猪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猪流行性腹泻、猪Ⅱ型链球菌病等疫病防控措施。扎实开展春秋季动物防疫专项行动,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加强生猪调运监管,落实分区防控制度,强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大疫病监测流调力度,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加大对国家和省级产能调控基地非洲猪瘟防控的支持。
 
  八、做好降本增效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统筹指导,加强降本增效技术培训,提高优良种猪利用效率和扩大生猪良种覆盖面,积极做好生猪生产降本增效工作。指导适时出栏,当育肥猪到达出栏标准时要及时出栏,不压栏、不惜售。充分挖掘地源性饲料原料资源,指导养殖户调整饲料配方、推广低蛋白日粮技术、优化饲喂方式、推广精准饲喂。及时淘汰生产性能较差的母猪,选留优质母猪增加产出效率,降低饲养成本。
 
  九、压实工作责任
 
  生猪保供稳价工作及成效作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市县党政和省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县(市、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分类考评、省级现代农业园区考评的重要内容。省直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统筹做好本地区生猪保供稳价工作,切实抓好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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