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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8 12:50:12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肉制品罐头蔬菜制品、水果制品淀粉淀粉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餐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11类食品760批次样品,检出其中调味品、罐头、蜂产品、餐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5大类食品26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其他污染物和质量指标不达标等。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经营地址为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凯旋路2号的新疆万家乐凯旋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和田宝汁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沙枣花结晶蜂蜜,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和田市杭涌小笼包店经营使用的小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呼图壁县新江河商行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广源路100号创博智谷产业园A区8号的新疆果子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果子沟黑蜂蜂蜜,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和田市卓悦米粉店经营使用的圆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奇台县金萍商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大有路21号的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庄子红花醋,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新疆喀什麦盖提县央塔克的新疆慧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枣醋(酿造食醋),总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西一巷22号的天山区胜利路西一巷努尔比牙太牡莎何食品原料商行销售的糖水猕猴桃罐头(装饰性果蔬),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昌吉市海贵虎手工凉皮店销售的原味凉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鸿锦海鲜臻选餐厅销售的凉拌海蜇(自制),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经营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48号2栋05号的天山区幸福路悠悦淼食品店销售的手工脆皮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标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杨调味品加工厂生产的姜粉,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昌吉市海正玉小吃店销售的油条(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经营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603号的天山区胜利路撒特烧烤店销售的特色凉皮小份,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其他污染物问题
 
  (一)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明园西路66号的沙依巴克区明园西路宽窄巷子火锅店经营使用的复用餐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地址为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准噶尔路214号(新天地商业街十一号楼)的克拉玛依区全聚德大酒店经营使用的复用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经营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1号新疆赛博特国际汽车城E区壹兴坊美食城4栋1层4-16的新市区鲤鱼山北路有空火火锅店经营使用的复用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农兽药残留问题
 
  (一)喀什市渔小哥水产销售店销售的泥鳅鱼(淡水鱼),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美果果水果店销售的海南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阿克苏金慧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甜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玛纳斯县凉州户镇明艳商店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喀什市弘达海鲜店销售的泥鳅鱼(淡水鱼),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库尔勒晓娟子商行销售的豇豆,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呼图壁县新永家生鲜超市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玛纳斯县佳音生鲜超市销售的辣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昌吉市传武蔬菜店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昌吉市义兴建蔬菜摊销售的油麦菜,腈菌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督促相关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示。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附件所列的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1粮食加工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附件2调味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附件3肉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附件4罐头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附件5蔬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附件6水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附件7淀粉及淀粉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附件8蜂产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附件9特殊膳食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附件10餐饮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附件11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附件12调味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附件13罐头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附件14蜂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附件15餐饮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附件16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附件17部分不合格项目小知识.doc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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