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行“山西
标准”标识制度,以高标准助力新技术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推动山西品牌建设,根据《山西省标准化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省市场
监管局制定出台了《“山西标准”标识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山西标准”标识管理办法》发布的依据 《山西省标准化条例》(2020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规定“本省推行山西标准标识制度,推动山西品牌建设。本省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申请和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可以在产品上使用山西标准标识。山西标准评价的技术规范,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山西标准”标识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山西时指出,山西农业的出路在于“特”和“优”。省委省政府围绕共同富裕、聚焦农业“特”“优”战略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多次进行部署和要求。结合《山西省标准化条例》关于推行山西标准标识制度的要求,自2021年开始,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粮储局,委托中国标准化协会、方圆标志认证集团,以省内小米、红芸豆、藜麦米,酿造用高粱、红富士苹果和玉露香梨等特色农产品为突破口,以“标准+认证+品牌”的模式,探索开展“山西标准”标识培育及评价工作,先后研制出台评价技术规范省级地方标准8项,产品类团体标准6项,完成产品认证企业11个。通过标准赋能、认证提质、品牌增效、产品溢价,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品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当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企业带来实处、好处,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在工作实践和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三、“山西标准”标识的适用范围与评价对象 围绕山西特色和优势领域的产品或服务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特征性指标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或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填补国内空白或行业空白的,经申请和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价,可在标准文本指定位置加注“山西标准”标识。
获得“山西标准”标识的相关标准,作为执行标准被用于产品生产或服务,经申请和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价,可以在产品包装或服务区域使用“山西标准”标识。
四、“山西标准”标识的使用 《办法》规定了“山西标准”标识使用的规范式样,由“山西标准·SHANXI STANDARD”中英文构成,标识色调为红色,下注“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获准使用“山西标准”标识的组织可以在标准文本、产品标签、服务区域及广告宣传等场景使用标识,图形必须准确、完整,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标识图形,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图案、文字和颜色。“山西标准”标识使用有效期5年。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山西标准”标识的设计、使用和监管,对“山西标准”标识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等。
五、“山西标准”标识的管理和职责分工 本办法明确了“山西标准”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了工作机构成员的基本条件。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行“山西标准”标识制度,推动山西品牌建设,共同制定总体规划、制度政策,发布评价技术规范,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支持组建“山西标准”标识标准和认证服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并对联盟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山西标准”标识使用情况和评价活动组织监督检查。对不再具备开展“山西标准”标识评价能力的,取消其评价资格;对在评价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业多渠道宣传推广“山西标准”标识,提升“山西标准”标识认可度和知晓度,推动“山西标准”标识的培育与评价等工作。推动“山西标准”标识与其他区域公共品牌的协同发展。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西标准”标识工作的培育、组织推荐、宣传推广和监督服务。对本行政辖区“山西标准”标识使用情况和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山西标准”标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山西标准”标识,并向社会进行通报。支持行业协会和优势企业制定先进标准,参与“山西标准”标识评价活动。
工作机构:“山西标准”标识标准和认证服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组建。主要负责“山西标准”标识评价的组织实施、跟踪监督、指导服务和宣传推广,负责对获评“山西标准”标识的标准、产品和服务建立追溯机制,动态跟踪监督、组织复审,并将结果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联盟成员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守法,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的通报批评、处分等,无不良信用记录;熟悉并理解“山西标准”标识评价工作内涵,具备良好的标准化服务基础;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条件,具有可开展“山西标准”标识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能够客观、公平、公正从事评价活动;承担认证评价工作的还需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具有 CNAS 认可资格;其他开展“山西标准”标识评价应具备的条件。
“山西标准”标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如有伪造、冒用、转让标识,利用标识从事欺骗、误导公众,或在评价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山西标准”标识的评价实施 评价包括自愿申请、形式审查、组织评价、信息公示及赋标。“山西标准”标识评价依据为《山西省标准化条例》《“山西标准”标识评价通则》及相关产品或服务的评价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联盟具体负责“山西标准”标识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对通过评价的标准、产品和服务,利用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后,向社会发布“山西标准”标识名录,并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山西标准”标识申请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社会信用记录,应为标准文本的主导制(修)订单位(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三位)或依据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或提供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评价对象应为现行有效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文本或符合“山西标准”标识相关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申请评价“山西标准”标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应当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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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标准”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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