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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05-18 09:40:1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检验报告》,涉及河北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河北区乐迪蔬菜市场(马洪国)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于2023年3月1日对位于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五号路与增产道交口(乐迪五号路分市场B85-88)的当事人(马洪国)进行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样检验,抽检产品为豇豆,样品数量为3.07Kg。2023年3月23日,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No:23320042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于2023年3月1日,以24元/Kg的价格售出3.07Kg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产品,购进上述产品时,当事人未向上游销售者索要相应进货票据。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召回数量为0。本案货值金额为73.68元,违法所得为73.6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案件需要的相关证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所述的情形;当事人在现场检查后能主动实施涉案产品召回工作,且期间未发现有不良反应案例,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3.68元;3.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73.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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