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
监管局关于38批次
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5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3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7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涉及徐州市6家生产经营企业,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丰县振友水产品经营店经营的昂刺鱼(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昂刺鱼(淡水鱼),抽样单编号:SC22320000274743973,购进日期:2022-07-21。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丰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丰县振友水产品经营店,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5公斤,至检查时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是养殖户使用兽药不规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规定》(苏市监规〔2021〕6号)附件2第13项的规定,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1970元的行政处罚。
二、徐州金如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新沂市新店镇嘉易美超市经营的金丝馓子(糕点)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金丝馓子(糕点),抽样单编号:SC22320000274746631,生产日期:2021-07-21,规格型号:200g/袋。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徐州金如丝食品有限公司,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6箱,共计32公斤,至检查时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是生产过程中降温措施不到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结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新沂市新店镇嘉易美超市,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7袋,共计3.4公斤,至检查时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徐州乐一买商贸有限公司通成店经营的梭子蟹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梭子蟹,抽样单编号:GC22320000316431433,购进日期:2022-09-20。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徐州乐一买商贸有限公司通成店,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2.5公斤,至检查时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是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17.7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泉山区陆人行百货超市经营的蛋皮奶昔面包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蛋皮奶昔面包,抽样单编号:GC22320000316431379,生产日期:2022-07-04。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泉山区陆人行百货超市,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公斤,至检查时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五、泉山区鲜盈果蔬超市经营的豆角、香芹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1:豆角,抽样单编号:SC22320000274760646,购进日期:2022-11-10,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样品名称2:香芹,抽样单编号:SC22320000274760644,购进日期:2022-11-10,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泉山区鲜盈果蔬超市,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超市购进上述不合格产品各5公斤,至检查时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是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徐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指导意见》及《徐州市市场监督系统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7项的规定,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6.6元,罚款646元的行政处罚。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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