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
兽药检验机构:
为做好兽药
质量监管、
畜禽及
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
动物源
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
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
质量安全、公共
卫生安全和
生物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2023年兽药质量
监督抽检和
风险监测计划》、《2023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3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3个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3个计划;定期通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并组织开展部级跟踪检验;根据监测结果,负责组织分析研判兽药质量、兽药残留、动物源细菌耐药等风险形势。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负责制定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兽用生物制品的检验工作和部分非生物制品类兽药的部级跟踪检验工作,组织对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检测项目能力验证;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要求,适时派出检查组,对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疑似假兽药和检验不合格产品标称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抽样和监督检查;负责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技术指导,定期汇总分析检测结果;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技术指导、数据库建设与维护、药敏试验板的设计与质量控制、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
(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辖区计划,检测任务批数原则上不少于规定的任务量。承担部级跟踪检验和兽用生物制品的抽样任务,负责组织假、劣兽药的查处工作,并及时报送本辖区监督抽检和假、劣兽药查处情况;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计划实施情况和有关监测结果,做好监测结果应用,加强对畜禽养殖环节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督,协助监测单位和相关科研教学单位做好抽样监测有关工作。
(四)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承担本辖区监督抽检计划安排的兽药产品检验工作,具备兽用生物制品检验参数的还应承担兽用生物制品的检验工作;协助开展部级跟踪检验和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及时报送监督抽检有关情况。相关检验检测单位负责指定区域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协助开展有关抽样活动,及时报送检测结果。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经费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兽药质量省级监督抽检和部级跟踪抽样、兽药残留监控、动物源细菌耐药监测工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取得工作实效。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部级风险监测和部级跟踪检验所需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
(二)加强协作配合。3个计划的相关实施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省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加强技术培训。各地要严格执行《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及检测方法标准等规定,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进一步规范抽样和检验行为,确保监测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强化信息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承担任务的兽药检验机构应于前三季度每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第四季度于11月30日前,将省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部级跟踪检验和风险监测结果及其分析报告报送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监所,同时登录“兽药抽检信息平台”录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跟踪检验、风险监测结果以及发现的假兽药/未赋二维码产品情况。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承担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任务的单位,分别于2023年7月10日和11月30日前将半年、全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情况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结果和分析研判情况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监所。中监所应定期将有关汇总分析情况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附件:1.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
2.2023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3.2023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农业农村部
2023年2月17日
附件:
农牧发〔2023〕6号.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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