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
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
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5批次不合格
食品,涉及我省4家经营单位,1家生产单位。现将有关
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22000000001530868的散称百合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元谋钱潮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由官渡区王梅干菜经营部供货的散称百合,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元谋钱潮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散称百合5公斤,货值290元,已销售3.1公斤,库存1.9公斤。元谋钱潮商贸有限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封存未销售的同批次不合格样品1.9公斤,并及时发出召回公告。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元谋钱潮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散称百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由于当事人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真查找原因并进行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和提供证据材料,且其违法行为较轻并能及时改正。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楚雄州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了“元市监处罚〔2022〕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散称百合1.9公斤,没收违法所得86.8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元谋钱潮商贸有限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面清理其他库存食品,停止销售无检测合格报告的食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质控管理能力。楚雄州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0月11日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二、抽样编号为GC22000000001530903山药片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泸西金马联华购物中心销售的,由昆明大观达利食品有限公司供货的山药片,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泸西金马联华购物中心共购进该批次山药片5公斤,货值179元,已销售5公斤,无库存。泸西金马联华购物中心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出召回公告。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泸西金马联华购物中心销售不合格山药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经调查,当事人已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验收义务,并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陈述其进货渠道、销售情况和违法事实,且其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红河州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
2.泸西金马联华购物中心采取的整改措施:全面清理其他库存食品,停止销售无检测合格报告的食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的管理制度;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质控管理能力。红河州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9月9日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三、抽样编号为GC22000000100230407素面筋(调味面制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昆明茂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规格为20克/袋的素面筋(调味面制品),经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昆明茂腾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素面筋(调味面制品)6000袋,共计120公斤,货值720元,已销售6000袋,共计120公斤,无库存。昆明茂腾食品有限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出召回公告。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昆明茂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素面筋(调味面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和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处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了“云市监昆处罚〔2022〕3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2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昆明茂腾食品有限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新增消毒杀菌设备,加强原材料购进以及生产过程控制,增加对产品的送检频率;进一步加强员工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1月2日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四、抽样编号为GC22000000690233696鲈鱼(淡水鱼活体)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官渡区廖昆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鲈鱼(淡水鱼活体),经检验,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官渡区廖昆水产品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鲈鱼25公斤,货值1300元,已销售25公斤,无库存。官渡区廖昆水产品经营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出召回公告。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官渡区廖昆水产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鲈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和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其违法行为较轻并能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了“官市监处字〔2022〕4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75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官渡区廖昆水产品经营部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无检测合格报告的食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的管理制度,建立相对固定进货渠道,并对每批次产品索要和留存销售单位(人员)相关信息资料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0月25日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五、抽样编号为PJ22000000690233762小辣椒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昭通昭阳区包姐果蔬店销售的小辣椒,经检验,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昭通昭阳区包姐果蔬店共该批次小辣椒17公斤,货值76.5元,已销售16公斤,1公斤因损坏丢弃,无库存。经营企业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出召回公告。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昭通昭阳区包姐果蔬店销售不合格小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和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其违法行为较轻并能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处罚,昭通市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昭区市监处罚〔2022〕3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6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昭通昭阳区包姐果蔬店采取的整改措施:停止销售无检测合格报告的食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的管理制度,建立进货台账;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质控管理能力。昭通市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9月11日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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