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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06 08:38:0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15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2〕1294号),涉及我省食品经营企业2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穴市广汇超市文昌路店销售的“老灶卤花生(辣卤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武穴市广汇超市文昌路店销售的“老灶卤花生(辣卤味)”(生产日期:2022-06-16)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2000000005131826,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食品安全法

  武穴市广汇超市文昌路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武穴市广汇超市文昌路店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未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整改措施如下: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

二、蕲春县文顺超市销售的“美国豌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蕲春县文顺超市销售的“美国豌豆”(生产日期:2022-06-10)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2000000005131822,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蕲春县文顺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蕲春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6元、没收不合格“美国豌豆”2公斤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蕲春县文顺超市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存储不当,存放位置窗户破损,阳光直射,未按要求阴凉干燥处存放。整改措施如下: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学习,加强食品储存环境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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