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年度
食品安全
监督抽检计划认真组织实施食品抽检。本次抽检任务的承检机构为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韶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本期市本级食品抽检
粮食加工品、
食用油、
油脂及其制品、
肉制品、
乳制品、
饮料、
酒类、
豆制品、
食用农产品、
茶叶及相关制品、
淀粉制品、
调味品、
方便食品、
糕点、
可可制品、食用
添加剂、
蔬菜制品、
水产制品、水
果制品、糖果制品等20类食品共253批次样品。根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合格246批次,不合格7批次(抽检明细详见附件)。其中,合格食品包括:粮食加工品39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4批次、肉制品14批次、乳制品15批次、饮料9批次、酒类13批次、豆制品5批次、食用农产品112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2批次、淀粉制品1批次、调味品1批次、方便食品1批次、糕点5批次、可可制品1批次、食用添加剂3批次、蔬菜制品7批次、水产制品9批次、水果制品4批次、糖果制品1批次。不合格食品包括:豆制品1批次、食用农产品6批次。不合格问题主要检出农药残留、金属污染物及食品添加剂等问题。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存在问题 (一)农药残留问题
1. 韶关市曲江区樟市镇九娣菜档销售的豆角、翁源县蔡爱清蔬菜档销售的茄子,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 广州市淦灿贸易有限公司新丰五分公司销售的长豆角,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金属污染物问题
仁化县阿凤菜档、新丰县保花蔬菜档、曲江区樟市镇九娣菜档销售的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食品添加剂问题
韶关中发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重庆好弟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菇豆干(非发酵性豆制品、烧烤味),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针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同时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情况记入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在监管部门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
二、不合格项目分析 1. 噻虫胺:噻虫胺是高效、广谱的烟碱类杀虫剂,具有长效的触杀、胃毒和内吸活性等特点,广泛适用于多种作物。烟碱类农药摄入进人体后,作为错误的神经递质与乙酰胆碱受体结合,干扰神经系统中乙酰胆碱的正常功能,使神经传输保持开放状态,引起异常兴奋,可能引起头疼、心悸、心率异常等症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豇豆、茄子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分别为0.01mg/kg、0.05mg/kg。豇豆、茄子中噻虫胺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2. 灭蝇胺:灭蝇胺又名环丙氨嗪,为一种新型高效、低毒、含氮杂环类杀虫剂,是目前双翅目昆虫病虫害防治效果较好的生态农药。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灭蝇胺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5mg/kg。豇豆中灭蝇胺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农药。
3. 铅(以Pb计):铅是一种慢性和积累性毒物,进入人体后,小部分会随着身体代谢排出体外,大部分会在体内沉积,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规定,姜中铅的最大限量值为0.1mg/kg。蔬菜中铅含量超标,可能是在生长、生产过程中通过土壤、空气、水等途径导致铅污染,例如含铅的废水废渣排放污染水体和土壤后,进而污染食物;含铅农药的使用也可造成农作物的铅污染。
4.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产生铝残留。铝不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不参与正常生理代谢,具有蓄积性,过量摄入会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份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硫酸铝钾、硫酸铝铵作为膨松剂、稳定剂可应用于豆类制品,其添加量“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而在终产品(干样品)中的铝残留最大限量值为100mg/kg。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超范围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
三、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45或12315。
特此通告。
附件:1.
市本级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明细表(7批).xls 2.
市本级食品抽检合格产品明细表(246批).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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