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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96批次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22 10:01:29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饮料等20大类食品496批次样品,其中检出8批次不合格样品。主要是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超标等问题。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的问题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奥林国际万客乐生活百货超市销售的、杭锦后旗嘉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腌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的问题
 
  (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联营菜市场同悦水产店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联营菜市场忠忠水果摊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符老三粉条酿皮店销售的绿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包头市昆区董远远水果经销店销售的香蕉,腈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重金属超标的问题
 
  (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国珠水产品销售部销售的、厦门市湖里区刘海南水产品店生产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秋明水产品批发部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联营商场有限公司超市经营部销售的、赤峰市金葫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芥肉,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赤峰市金葫芦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特此通告。
 
  附件:1.   合格产品信息


  2.   不合格产品信息
 
  3.   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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