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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奶业振兴支持政策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 2022-07-05 10:33:47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奶业振兴规划纲要(2019-2025年)》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奶业振兴的实施意见》,加快奶业振兴步伐,进一步强化奶业扶持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奶牛种业发展
 
  (一)支持基因检测。新增专项资金,对高产奶牛核心群全基因组检测每头补贴200元;对A2奶牛筛选测定每头补贴50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二)支持奶牛育种集群创建。新增专项资金,对获批国家级核心育种场的奶牛场奖励50万元,对获批省级奶牛原种场的奶牛场奖励20万元;对建成的良种繁育、胚胎移植等省级奶牛种业集群,每个补贴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三)支持种质资源引进。新增专项资金,对引进世界排名前100的种公牛,每头补贴10万元。对引进优秀种用胚胎,每枚补贴标准由定额补贴调整为购置款的50%,每支育种用冻精补贴金额调整为150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二、提升奶源基地建设水平
 
  (四)支持优质奶牛快速扩繁。开展优质奶牛胚胎移植项目,移植性控胚胎每枚补贴标准提高到2500元。奶牛场使用性控冻精扩繁,每支补贴标准调整为75元,参加奶牛生产性能测定,每头继续补贴70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五)支持养殖场扩容升级。新增专项资金,对新建、扩建社会养殖场,每个栏位补贴1000元;继续支持乳品企业自建牧场,每个栏位补贴2000元。对存栏300头、500头及1000头以上的奶牛场购置智慧牧场建设相关设施设备,分别继续补贴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六)支持饲草产业发展。落实国家“粮改饲”政策,继续对全株玉米、苜蓿等收贮每吨补贴60元。苜蓿种植在国家每亩补贴600元基础上,省级继续再补贴400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七)支持种养结合粪污资源化利用。新增专项资金,对养殖场购置液体粪肥输送管道、田间液体粪肥贮存罐等设施设备,按照购置款的30%予以补贴,每场补贴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八)支持机械化养殖水平提升。对进入国家购置应用补贴目录的奶牛养殖、牧草种植、收贮及加工等机械,继续给予不超过购置款30%的农机购置补贴。(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九)支持奶牛养殖场申请权威认证。继续对首次通过GLOBAL GAP认证(全球良好农业操作认证)的奶牛养殖场,给予3万元奖励。新增专项资金,对取得国家奶业科技创新联盟“优质乳工程示范牧场”认证的,给予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三、扩大乳制品加工消费
 
  (十)支持乳品企业扩能和高端新品生产。对每新增年产万吨婴幼儿乳粉、年产500吨奶酪或黄油、日产50吨巴氏杀菌乳产能,省级继续分别补贴4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其中奶酪、黄油和巴氏杀菌乳产能补贴资金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对引进年实际投资额10亿元、5亿元的奶业产业化项目,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奖补。市县继续对每新增日处理生鲜乳100吨的高温灭菌乳、低温酸奶等其他乳制品产能补贴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
 
  (十一)支持过剩生鲜乳喷粉。在乳品企业销售困难、生鲜乳收购相对过剩时,继续按照收购量的10%,给予每吨800元的喷粉补贴,其中省级补贴500元、市县补贴300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十二)支持奶业品牌竞争力提升。继续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的乳品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全球食品大奖、世界食品评鉴金奖、全球最佳新品品牌奖等奖项的乳品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奶农大会主办方每年补贴2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三)支持“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范围拓展。按照“政府引导、学生自愿、统一组织、自费订购”的原则,拓展“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范围,让更多的中小学生喝上优质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
 
  四、强化金融政策支持
 
  (十四)支持金融服务模式创新。引导金融机构拓宽活体奶牛、设施设备等贷款抵(质)押范围,开发青贮贷、牧场奶牛贷等金融产品,扩大“裕农通”平台覆盖面和融资功能。(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
 
  (十五)支持新型保险产品开发。继续推行政策性奶牛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牧场保、青贮保及生鲜乳目标价格保险等其他险种,稳定养殖收益预期,提升产业风险保障和增信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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