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
中央、
国务院关于
国家标准化发展、加快建设全国
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
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以及市场
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实施
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意见》(国市监标准〔2018〕84号)等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2022年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继续组织开展2022年
粮油产品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标和产品类别
(一)活动目标。通过持续开展粮油产品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引导粮油企业执行更高水平的标准,适度加工粮油产品,促进消费向绿色、健康、营养、安全方向发展。
(二)产品类别。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食用植物油、杂粮加工产品和米、面制品等六个领域,共28个产品类别(具体见附件1)。
二、活动程序
有意参加粮油产品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的企业、评估机构、复核机构,可对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印发的《粮油产品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指引》,自查是否符合参与“领跑者”活动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并按以下程序准备和提交有关材料。
(一)声明公开企业标准。有意主动参加“领跑者”活动的粮油企业,需将经所在省份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于2022年6月30日前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www.qybz.org.cn)公开。企业标准应为已量产销售的产品实际执行的标准。
(二)遴选确定评估机构。有意申报评估机构的单位,根据产品特点,选取核心指标,编制“领跑者”评估方案(模板见附件2),于6月30日前通过企业标准领跑者管理信息平台(www.qybzlp.com)提交,同时发送加盖公章的扫描版至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联系人邮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组织对评估方案进行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评估方案在企业标准领跑者管理信息平台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作为正式评估方案公布,确定评估机构。
(三)遴选确定复核机构。有意申报复核检验机构的单位,填写粮油产品企业标准“领跑者”复核机构申请书(见附件3),于6月30日发送加盖公章扫描版至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联系人邮箱。申报评估机构的单位不得同时申报复核机构。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认真遴选,择优确定复核机构。
(四)比对评选建议名单。评估机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下载受权评估的同类产品企业标准数据,按照评估方案进行比对评选,于8月10日前提出企业标准“领跑者”建议名单。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适时组织专家组听取评估机构工作情况汇报。
(五)组织开展检验复核。复核机构于9月10日前,在市场流通渠道购买执行“领跑者”建议名单中企业标准的产品,按照评估机构提供的检验指标进行复核检验。产品尚未上市销售,不符合标准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事项的,从建议名单中剔除。复核后的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向社会公示10天。
(六)发布评估结果名单。评估机构在企业标准领跑者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有关数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相关活动或网络上公布评估结果,并集中向社会进行宣传。
三、激励措施
(一)利用世界粮食日、世界标准日、粮食交易大会等活动,积极向社会宣传推广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和“领跑者”产品。
(二)支持“领跑者”企业优先参与粮食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优先支持“领跑者”企业开展标准化试点。鼓励在地方评奖、品牌评价中采信企业标准“领跑者”结果。
(三)鼓励各地在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时,对符合条件的“领跑者”企业,在资金安排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领跑者”活动对于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动员粮油企业参与“领跑者”活动。
(二)粮油企业要保证公开的企业标准合法合规、真实可靠。入围“领跑者”的企业应向评估机构提供产品检测报告、质量承诺书、企业信用承诺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评估机构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评估,确保评估质量,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评估机构实施退出机制,并在相关平台上公告,且五年内不得参与粮油产品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工作。复核机构要严格按照检验规程开展检验,出具正式检验报告。
五、联系方式
(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袁强、杨利飞:010-68979608/9587?gljbzc@126.com
(二)企业标准“领跑者”工作机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金晨红:010-5881558?jinchh@cnis.ac.cn
附件:
1.粮油产品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评估产品类别.pdf 2.粮油产品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评估方案模板.doc 3.粮油产品企业标准“领跑者”复核机构申请书.doc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
食品新闻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食品新闻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食品新闻网,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注明“来源:食品新闻网”。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食品新闻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图片、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本网会在第一时间处理。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13141184391 邮箱:377585907@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