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进一步压缩低风险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跨区域
流通检疫办理时限,市农业农村局对调运申请流程进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入我市的低风险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名单及检疫要求 根据2020年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51号发布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结合《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的公告》(京农发〔2011〕16号),确定调入我市的低风险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名单和检疫要求为:
(一)水稻
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水稻种子、水稻秧苗。
检疫要求:按照《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相关要求检疫。
(二)花卉
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红掌、百合、郁金香、玫瑰、康乃馨、向日葵、君子兰、火鹤、蝴蝶兰、月季花、凤仙花等花卉的盆栽花及鲜切花。
检疫要求:按照《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相关要求检疫。
我局将根据农业农村部和北京市有关政策对上述低风险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名单及检疫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在“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中进行公布。
二、低风险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我市流程 调运者按照“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公示的名单和检疫要求,直接向调出地申请植物检疫,在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进行调运。我市不再出具相关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书。
三、低风险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出至其他试点地区流程 调运者申请由我市调出至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试点地区,且已列入相应试点地区低风险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名单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我市将按照“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公示的调入地低风险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名单和检疫要求开展检疫。调运者在取得我市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后进行调运。
四、加强调入本市低风险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执法监管
我市将根据全国农业植物疫情形势及全市农业植物疫情防控要求,对调入我市的低风险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开展复检工作,严格查处未按照检疫要求进行检疫等违法行为。
特此公告。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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