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
食品安全
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
监管局对
保健食品、
餐饮食品、
茶叶及相关制品、
豆制品、
方便食品、
糕点、
酒类、
粮食加工品、
肉制品、
食糖、
食用农产品、
食用油、
油脂及其制品、
蔬菜制品、
水产制品、水
果制品、
速冻食品、
调味品和
饮料共18大类食品1140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5大类食品24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微生物污染、生物毒素、重金属污染、其他污染物超标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临沭县泰华百货商店销售的鲤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济南银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章丘龙泉分公司销售的鲤鱼,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盛天同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三)莱西市石岛路华兴超市销售的苹果,敌敌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新世纪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四)即墨市惠群万家商场销售的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新世纪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五)桓台县优鲜乐果生鲜店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六)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鸿嘉星城店销售的豇豆,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七)邹平杨同岗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八)新泰市青云街道苏顺蔬菜销售中心销售的豇豆,灭蝇胺、阿维菌素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九)微山县夏阳路农商物流园杨峰销售的茄子,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泰安市泰山区绿珍蔬菜批发市场内张新安销售的辣椒,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一)山东鲁道餐饮
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十二)枣庄市薛城区圣宏超市销售的鲜鸡蛋,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三)滕州市龙泉办事处善国商贸城闵祥珍销售的韭菜,多菌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四)东营开发区明苑超市销售的姜,噻虫嗪、噻虫胺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十五)市南区瑞文英蔬菜店销售的茄子,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新世纪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十六)东营区龙居琦鑫水果超市销售的香蕉,腈苯唑、吡虫啉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商河县福源调料水产批零部销售的标称为济南市商河独一家香油厂生产的小磨香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芝罘区巫孝清小吃店加工的自制炸面鱼,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台儿庄区淮海调料商店销售的标称为山东省酿香园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米醋,总酸(以乙酸计)和不挥发酸(以乳酸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济南市历城区汇福源超市销售的花生米,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发现,其中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济南市历城区汇福源超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微生物污染问题 临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桃源物业分公司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五、生物毒素问题 青州市炊二哥火锅店加工的自制油炸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六、重金属污染问题 莱阳市羊郡镇天天海鲜城销售的虾蛄,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七、其他污染物超标问题 邹平市聚贤楼大酒店使用的自消毒碗,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邹平市聚贤楼大酒店(普通合伙)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1.
部分不合格项目小知识-64.doc 2.
食品抽检合格产品信息-64.xls 3.
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64.xls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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