酱酒体验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政策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来源: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9 14:39:53

  近期我市部分地区发生疫情后,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管,从快从严从重查处了一批哄抬价格、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案件,有效遏制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案件查办情况,现公开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1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安宁区桃海市场某摊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存在销售辣椒、西红柿等蔬菜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盐场路某果蔬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存在销售蔬菜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城关区张苏滩蔬菜市场二部某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存在销售洋葱、莲花菜、圆茄的违法实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张掖路菜市场某蔬菜摊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存在销售41种蔬菜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青白石银河国际某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存在销售20种蔬菜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城关区铁路新村东街1440号兰州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商品中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违反不正当价格行为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67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郑家台某蔬菜便民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存在销售蔬菜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张掖路菜市场某蔬菜摊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商品中推动商品的价格过高上涨,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违反不正当价格行为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20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南面滩村5号甘肃某农贸配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存在销售西红柿、茄子、青椒等蔬菜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飞雁路1号红星国际广场B1001号兰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存在销售蔬菜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新闻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食品新闻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食品新闻网,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注明“来源:食品新闻网”。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食品新闻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图片、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本网会在第一时间处理。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13141184391 邮箱:37758590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