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局在日常
检查中发现,部分
餐饮服务企业存在
食品安全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
法规,现将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1.北京京齐晋餐饮店(招牌:山西面馆驴肉火烧家常菜;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304号)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2.北京众悦达餐饮
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山河屯铁锅炖;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良庄街6号楼201)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3.北京伟娟敏溪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招牌:山西美食;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霍营街道上坡佳园社区7号楼商业-D段)环境卫生不整洁,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4.北京和泰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全季酒店;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龙水路12号2号楼1至8层)后厨水池无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5.北京朋飞大厨房餐饮店(招牌:大厨房;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昌平火车站以东砼16A133号)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6.北京龙锦思远食品店(招牌:板面家常菜;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北京祥和龙锦农贸市场内门脸房1号)无纸质版健康证明。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7.北京龙锦鑫磊食品店(招牌:早点面条;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村南祥和龙锦农贸市场内门脸房4号)无纸质版健康证明。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8.北京龙锦晋荣小吃店(招牌:五饼二鱼早餐;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村南祥和龙锦农贸市场内门脸房5号)无纸质版健康证明。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9.北京目海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招牌:扎堆;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陈家营西路2号院11号楼120室)水池未专用,缺少粗加工水池。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0.北京马坊天齐商店(招牌:兰州拉面;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马坊村南(25号))未按规定记录台账。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1.北京白云乌拉盖巴特烤肉店(招牌:戳子肉;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小汤山村2幢(北京市邮政局))操作间水池未做到专用。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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