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
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强化
食品销售
风险管理,实施科学有效监管,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和
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
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4号)和《上海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2021年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沪市监食协〔2021〕180号)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度食品销售单位风险等级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风险等级评定工作对象 食品销售单位风险等级评定工作对象包括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已取得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的食品销售单位,主体业态包括:大型超市、标准超市、小型超市、大型食品店、中型食品店、小型食品店、综合商场、品牌食品专业店、食杂店、场内经营者、商贸企业等。
二、风险等级划分及评定依据 (一)等级划分。食品销售单位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
(二)基准静态等级。大型超市、标准超市基准等级为B级,其他业态单位基准等级为A级。
(三)年度等级评定。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为2021年度等级评定周期,各区市场监管局根据2021年度有关食品销售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等监管情况,在基准静态等级的基础上实施动态调整,最终评定2021年度等级。调整依据为:
1.调低1个等级或维持A级情形:
(1)2021年度等级评定周期内不存在违反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但情节轻微免于行政处罚的;
(2)连续三年没有违反可调低等级所列情形的;
(3)获得HACCP体系认证,或获得“守信超市”“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称号的;
(4)获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2.上调1—2个等级情形:
(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2)有1次及以上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经查证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
(3)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5)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停止生产经营的;
(6)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7)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应调高等级的其他情形。
3.受到3次及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直接评定为D级。
4.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单位均评定为D级。
三、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运用 2021年度食品销售单位风险等级评定作为市场监管部门2022年日常监管中监督检查频次和检查重点的依据。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参照现有餐饮单位风险等级公示牌模式,做好食品销售单位风险等级公示工作。
四、风险等级评定情况报送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做好2021年度食品销售单位风险等级评定工作总结,并将辖区食品销售单位风险等级评定情况统计(见附件)及工作总结于2021年11月15日前报市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附件:食品销售单位风险等级评定情况统计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6日
附件:
1634699292658275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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