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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09-01 09:43:22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8-31 截止日期 2021-10-14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中国
备注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平台经济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我局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公众提出意见,并通过以下方式于2021年10月14日前反馈我局: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wjsgfc@samr.gov.cn。请在邮件标题加注“《电子商务法》意见”字样。

三、邮寄纸质信函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邮编100820。请在信封表面加注“《电子商务法》意见”字样。

附件:     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docx

   2.《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8月31日

附件1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相应担保用于确保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损失的赔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暂时中止所采取的措施。

平台内经营者提交虚假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二、将第八十四条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相关网络经营活动,直至吊销网络经营相关许可证。”

附件2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平台经济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作出修改:

一是延长反通知后等待期。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二是为了缓和反通知等待期过长带来的可能的交易损失问题,增加一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提出担保,用于赔偿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的损失的,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暂时中止所采取的措施。

三是增加一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提交虚假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在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中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相关网络经营活动,直至吊销网络经营相关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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