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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市监食经发〔2021〕66号)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09-01 09:41:52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市监食经发〔2021〕66号 发布日期 2021-08-31 生效日期 2021-08-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局):

  当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各地正在根据疫情精准有序推进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秋季学期开学。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研究部署疫情防控和秋季开学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不断完善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协作机制,强化联动执法,形成监管合力,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二、各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要求,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关于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1〕38号)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管理,采取有力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开学前,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要全面开展自查,全面排查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全面清洁消毒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和设施,全面检查清理库存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全面清洗消毒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发生洪涝灾害地区的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不得使用洪水浸泡过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三、各地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要求,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落实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加强学校食堂等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加强对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者的日常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智慧管理模式,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过程,调动学生和家长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查验进货原料,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做到烧熟煮透食品、分开存放生熟食品、彻底清洗消毒餐具用具、按规定的温度和时间配送食品等。积极推进校外供餐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大对校外供餐单位、学校食堂和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做到全覆盖。强化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监管,严格执行学校周边不得设置售酒网点的规定。

  五、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督促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食物浪费,加大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学生养成厉行节约、反对食物浪费的良好习惯。

  六、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大对社会面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知识教育。

  七、各地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2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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