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区区20元利润,王某从不明身份的人员手中购买散装盐倒卖获利,结果触犯法律身陷囹圄。12月18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魏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4年9月份的一天,经营粮油店的王某,以80元一袋的价格从一骑三轮摩托车男子手中购得3袋白色蛇皮袋装100斤散装盐,而后在明知魏某经营饭店的情况下,以100元的价格销售给魏某一袋,魏某在自家经营的胡辣汤店使用从王某处购买的散装食盐做胡辣汤、油条、烙馍等销售给顾客食用。2014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从魏某经营的胡辣汤店现场查获余下的散装食盐10斤。经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中心检验,魏某供顾客食用的食盐中碘酸钠含量不符合GB5461-2000,GB26878-2011标准的要求。
另查明:2015年1月27日,在魏某的带领下,公安机关在一粮油店内将销售无碘盐的王某抓获。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魏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被告人魏某在案发后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同案犯王某,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魏某在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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