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王燕华
上海法治报讯李某网购“三花茶”饮用,发现其中月季花属于中药材而非食品。李某认为生产“三花茶”的某药业公司的行为违规违法,遂向食品安全部门投诉,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该药业公司承担“一赔十”的民事赔偿责任。日前,松江区法院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请。
李某喜欢上购物网站“逛街”购物。最近办公室流行喝花茶,李某寻思着也去网上购买一些花茶来尝尝。
2015年6月的一天,李某又在某购物网站上闲逛,发现一款由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三花茶”,产品介绍注明配料为牡丹花、月季花和玫瑰花,产品类型为代用茶,执行标准为 Q/AYHTOOOIS-2012,该茶的内部小包装袋上还载明:本茶精选上乘药食两用花草原料,采用科学的现代加工技术,经多名养生专家配制而成,既保持花草原有的生物活性,又具有原生态的品质。李某看过介绍后心动了,立即下单购买了50盒,共计花费1245元。
李某收到“三花茶”后,迫不及待拆开饮用,但据李某称,在饮用几天后,其产生了腹疼、腹泻等症状。怀疑与该花茶有关,马上上网查询。李某发现,月季花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中,属中药材,而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并未包含“月季花”。也就是说,月季花仅属于中药材,不能作为食品,“三花茶”中添加了只能作为药材的月季花,属于违规违法行为。为此,李某向该药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的食品安全部门投诉。
2015年9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确认相关事实后,对该药业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由于李某无法与该公司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致,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一赔十”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其12450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除原告李某所称的“食用该花茶后腹泻、腹痛”无法查证外,原告陈述的其他事实均属实。法院据此认为,根据有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该案中,月季花属于药品,且不是法律允许添加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药品应适用于有专门疾病的特定人群,该公司的“三花茶”中含有作为药品且不是药食同源的月季花,显然具有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潜在危险,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李某的诉请合法有据,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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