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赚钱,在加工猪蹄出售过程中,使用亚硝酸盐给猪蹄“美容”。经河南省唐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近日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刘国明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刘国明在唐河县苍台镇经营一家小饭店,主要出售自己制作的烤鸭、卤肉、猪蹄等食品。今年夏天开始,生意逐渐萧条。有些困惑的刘国明经多方打听得知,原来自己卤制的猪蹄颜色不好看,顾客吃着没食欲。刘国明随后找到了新方法,在加工制作猪蹄的过程中,使用亚硝酸盐对猪蹄进行漂白后再卤制。这样做出来的猪蹄颜色鲜美,又吸引了大量顾客。
今年10月,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突击检查,从刘国明处提取的猪蹄中经检测亚硝酸盐残留量为67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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