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劣质钢筋、线缆、儿童玩具和翻新“黑气瓶”,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和中介机构“乱收费”现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食品类案件如下:
一、山东省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经营以假充真、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假鸭血”案
2021年6月,山东省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13家餐饮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76万元,罚款186.18万元,并将涉嫌犯罪的1家生产“假鸭血”的“黑窝点”及13家使用“假鸭血”的餐饮单位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对17名涉案人员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1年4月,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对生产“假鸭血”的“黑窝点”及使用“假鸭血”的餐饮单位联合开展执法检查。经查,位于济南市槐荫区的一家“黑窝点”使用鸡血冒充鸭血,加工成“鲜鸭血”,销往火锅店、川菜馆。该窝点共向32家餐饮单位供货,由餐饮单位将“假鸭血”直接作为火锅菜品或加工成毛血旺等菜品进行销售。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涉案产品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不含有鸭成分,检测出鸡源性成分且山梨酸及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要求。
经过立案调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唐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毛草房川菜馆、济南市天桥区秀丽南腰界火锅店、高新开发区遇巴川饭店等多家餐饮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共计4.76万元、罚款共计186.18万元;并对其他3家餐饮单位下达《听证告知书》,拟没收违法所得2.27万元、罚款79万元。目前尚有3家涉案餐饮单位违法情况还在调查处理中。
本案中,生产“假鸭血”的“黑窝点”条件恶劣、隐蔽性强,除以鸡血冒充鸭血外,还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酸及钾盐,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查办的部分餐饮单位未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没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炳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系列案
2021年5月,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炳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共计56.79万元的行政处罚,形成系列案件。
2021年2月至5月,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的要求,对辖区30家餐饮单位开展生醉食品、蚶类食品专项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上海炳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经营主体存在销售毛蚶等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涉案食品包括毛蚶11.75千克、银蚶133份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毛蚶等生食类食品因风味独特、味道鲜美,成为一些海派饕客的“心头好”,但蚶类对甲肝病毒具有富集作用,毛蚶就曾是甲肝大流行的罪魁祸首。为预防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各地出台了有地方特色的防疫措施,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地域特点,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作用。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罗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1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管局对金桥江南果菜交易中心综合批发区318档位经营者罗某某经营未经检疫猪肉的行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兴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金桥江南果菜交易中心综合批发区318档位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猪肉表皮上未盖有检疫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所售猪肉的《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查,当事人以1500元/头的价格从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某村庄的私人养殖场购进一头生猪,在该养殖场就地私自屠宰后,在未按规定经相关部门进行检验、检疫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将猪肉运到金桥江南果菜交易中心综合批发区318档位准备对外销售,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兴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猪肉是餐桌上重要的动物性食品之一,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强化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监管,重点检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猪肉经营者以及农村流动摊贩生猪产品来源和“两证一报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和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查验等情况,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防止问题肉品流向餐桌。
四、河南省济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黄某等人销售非法添加药品食品案
2021年7月20日,河南省济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黄某等人涉嫌销售非法添加药品食品案件,并落实行刑衔接工作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1年7月5日,济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在黄某处购买的花粉山药压片糖果,服用后降血糖效果非常好,但同时出现一系列不良反应。济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提供的花粉山药压片糖果进行送检,检验结果显示产品中检出格列本脲,济源市市场监管局随即立案调查。经查,黄某销售的花粉山药压片糖果从张某某处购得,济源市市场监管局和公安机关联合布控抓获正在销售产品的张某某和生产者翟某某。目前,已查扣压片糖果30瓶,初步查明涉案金额2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按照行刑衔接工作要求,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格列本脲又叫优降糖,是一种降糖效果明显的处方西药。但是由于副作用比较明显,长期大量服用会造成低血糖和肾病,甚至引发死亡,因此该药只有特定人群才可使用,而且需要在医生指导下服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十、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晋城市城区培高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4月1日,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晋城市城区培高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38盒、罚款1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27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晋城市城区培高烟酒店销售假冒白酒,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查扣45°防伪老白汾(规格475ml)10盒,42°巴拿马二十年(规格475ml)15盒,42°老白汾(封坛)(规格475ml)8盒,45°老白汾(蓝水晶)(规格225ml*2)5盒。经鉴定,上述白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货值3100元。另查明,当事人曾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于2020年受过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没收侵权产品,并依法从重作出行政处罚。
为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虽然不大,但是五年内两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其重复侵权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不法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
十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饮料案
2021年6月1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对王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浓缩糖浆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139箱、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1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沙依巴克区苜蓿沟北路九鼎小商品城29栋26号商铺销售假冒浓缩糖浆,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百事饮料浓缩糖浆(20L/箱)53箱,美年达饮料浓缩糖浆(20L/箱)28箱,七喜饮料浓缩糖浆(20L/箱)58箱。经鉴别,上述产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货值1.8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百事(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委托检测机构对查扣的浓缩糖浆进行了检测,未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企业的形象,而且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体验,侵害消费者利益,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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