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以来,昆明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扎实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维护公平正义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办了一批案件,为COP15的召开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现将第四期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云南尼罗非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1年5月12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云南尼罗非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认定:云南尼罗非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已过期的“尼罗非鸡鲜精复合调味料”作为原料“香辛料”投料生产产品“麻辣1+2沾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该公司改正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912元,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尼罗非鸡鲜精复合调味料”73件,罚款60000元。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食品添加剂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和味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以及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也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从严查处各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对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全市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富民有杰鸭脖店销售混有异物(蟑螂)食品案
2021年6月3日,根据12315投诉件反映相关内容,富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富民县环城西路“富民有杰鸭脖店”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投诉件相关内容,经核实查证:当事人2021年5月29日至6月2日销售的纯味鸭头内混有异物(蟑螂),涉案货值金额375元,违法获利150元,截止立案调查之日,涉案鸭头已全部卖完,无法追回。当事人销售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6项的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处理消费纠纷,承认违法事实,主动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给予赔偿。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充分认识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立即采取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强化内部管理、对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病霉生物消杀、健全完善进货台账、消毒记录等措施进行整改,坚决杜绝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1版)第八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150元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11000元。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责任大于天。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毒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的食品。该案的查处,能够有效震慑非法食品经营行为,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购买到腐败变质、毒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等的食品,可通过12315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同时提醒消费者要保存好未食用完留存的实物、实物照片、购物小票、外卖订单、配送信息等,便于执法人员查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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