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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县白酒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约谈

来源:网络 2020-05-20 11:09:32

2020年5月11日,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我县白酒企业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约谈会议,参会企业有:衡水卧龙泉酒业有限公司、衡水七喜酒业有限公司、衡水源沣酒业酿造有限公司、衡水聚百川酒业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河酿酒有限公司、衡水贵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会中局长王俊凯针对以下几点食品安全问题对白酒生产企业提出要求:

1、白酒生产集中区治理提升工作。

现在我县对白酒生产集中区治理提升已进入县局自查自评阶段,各企业按照市局和我局提升方案及食品生产区域加工企业生产管理达标要点(六统一)的要求,做好生产管理工作,我局将在5月31日前逐企进行检查,完成县局自评工作。

2、塑化剂问题。

经过多年的治理,塑化剂超标问题已得到基本的控制,但有的企业仍存在塑化剂超标问题,在市场抽检中被检出塑化剂超标。请各企业对塑化剂对排查不能放松,做好酒精、香料、原酒、生产设备涉塑化剂的排查工作,防止再次出现塑化剂超标问题。

3、白酒原料的进厂验证情况。

要严格执行你们申请生产许可证时自己制定的原辅料采购制度、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储存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质量安全问题可追溯,进厂的原酒和酒精进行甲醇和氰化物的监测,确保甲醇和氰化物不超标。各企业对甲醇超标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做好原料酒精和外购基酒的甲醇进厂检验,确保不出现问题,各企业要把检验对色谱图进行留存,我们检查时需要查看。

4、超范围使用添加剂问题。

      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特别是不允许使用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妞甜等食品添加剂。还要防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酒精、基酒、调味酒等原料的代入。

标示为固态法的白酒,不允许使用香精香料进行勾兑。

5、出厂检验情况

    严格落实出厂产品批批检验制度,产品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要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企业不具备氰化物检验能力的,要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一旦发现甲醇、氰化物超标,要立即停产、彻查原因、召回产品,并向我局报告。

6、规范白酒标签的合规性及虚假标注。

要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等要求标注白酒标识,不准生产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字样的白酒,不准生产销售无标识和标识不全的白酒,对发现的无厂名、厂址等标识不全的“内招”、“内招”内供产品,一律予以封存,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不准将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标注为固态法白酒。

7、山寨侵权和包装装潢等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去年开展的山寨食品治理工作在饮料行业取得和很好的效果,今年市政府和市局继续在白酒企业展开山寨食品的治理,各企业要进行排查,对存在仿冒和近似其他产品的包装装潢和商标的山寨行为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马上停止生产经营。否则将按照省局的要求给予顶格处罚。

8、委托加工情况。

如果外地白酒企业委托我县企业生产白酒产品或我县白酒企业委托外地企业生产白酒,要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后方可进行生产,委托加工的产品按照GB7718的要求对产品标签进行规范标注,如实标注产品的产地,不要利用产地欺骗消费者。

9、要求企业进行以下承诺;

一、承诺不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和其他酒等酒类产品;

二、承诺白酒和其他酒等酒类产品中氰化物、甲醇含量和塑化剂污染物含量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

 三、承诺不使用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纽甜等甜味剂生产白酒产品;

四、承诺不以固液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冒充固态法白酒;

五、承诺不以中药材和仅供保健食品使用的原料生产配制酒;

六、承诺标签标识规范真实,不生产销售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不真实的酒类产品,委托加工的酒类产品如实标注产品的产地;

七、承诺不生产、销售标注有‘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酒类产品;

八、承诺不生产假冒其他企业的酒类产品,不生产侵犯其他厂家包装装潢、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山寨”酒类产品;

九、承诺不在本厂区以外灌装和储存酒类产品;

十、承诺不在酒类产品中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和其他药品,如有违犯,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十一、承诺不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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