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
(2)使用的原料、添加剂、酶和调味剂等。允许使用:大麦或其他谷物的麦芽、淀粉类物质或其提取物、含糖物质、啤酒花及其提取物、酿造酵母和细菌培养物;(EC)1333/2008法规附件II规定添加剂;
(3)啤酒厂及特种啤酒生产许可证签发规定;啤酒生产企业的义务和权利等;
(4)生产和进口啤酒的官方控制要求。现场定期和临时检查(生产条件、可追溯性、卫生和安全等)、抽样检测等;
(5)过渡期规定。本规定自生效之日起给予相关企业六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生产的啤酒及饮料可以继续销售,直至保质期销售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