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山核桃和山核桃产品的生产商、加工商、进口商和出口商,都应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保存下列有关事项的记录并提交申报表:山核桃和/或山核桃产品的生产总量;进口及/或出口山核桃及/或山核桃产品的数量;由加工商加工的山核桃和/或山核桃产品的数量。记录应保存在电脑或登记本上,须存放在该资料人的注册处所,存放期最少三年;
(2)山核桃产品的购买者,应要求提供产品/服务价格或任何类似信息;
(3)国家农业、土地改革和农村发展部或受让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三年)提供所有出口证书的副本或提供该证书所载SAPPA要求的信息;
(4)上述的申报表应在要求申报的月底后十五天内,以SAPPA免费提供的形式提交到SAPPA;
(5)该措施自政府公报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为4年。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gov.za/sites/default/files/gcis_document/202312/49792rg11647gon413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