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底栖生物释放板、水獭拖网等定义描述。
(2)上岸义务的履行。在北海联盟水域(国际海洋考察理事会第3a分区和第4分区)、地中海联盟水域、西地中海联盟水域,条例(EU) No 1380/2013 第15(1)条规定的上岸义务应适用于2024-2027年期间根据本条例受渔获量限制的底栖和中上层渔业要求。
(3)规定了挪威龙虾、普通鳎、低于最小养护参考尺寸的鲽鱼、鲭鱼和鲱鱼、鳐鱼、受捕捞限制鱼种的副渔获等的生存可续性豁免,当规格不符合要求时,应立即在其捕获区域内释放。
(4)规定中上层和底层渔业的最低限度豁免。如在北海联邦水域使用刺网和刺网(GN、GNS、GND、GNC、GTN、GTR、GEN、GNF)的船只的共同专属渔业中,低于和高于最低保护参考尺寸的普通比目鱼(Solea Solea)数量,不得超过该物种年总渔获量的3%。
(5)生效和适用。该条例应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表之日起生效;其适用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该条例应具有整体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