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EU)2017/2470附件表1(授权新型食品)中的“来自雨生红球藻的富含虾青素油树脂”条目由以下内容代替:
授权新型食品 | 可以使用新食品的条件 | 其他特定标签要求 | |
| 指定食品类别 | 最高水平 | 1、含有该新型食品的食品标签上的名称应为“来自雨生红球藻的富含虾青素油树脂”。 2、含有“来自雨生红球藻的富含虾青素油树脂”的食品补充剂的标签应注明不得食用: (a)如果在同一天食用了其他含有虾青素酯的食品补充剂; (b)3岁以下的婴幼儿; (c)婴儿和10岁以下的儿童; (d)婴儿、儿童和14岁以下的青少年。 (取决于食品补充剂所针对的年龄组) |
指令2002/46/EC中定义的食品补充剂,不包括婴儿和幼儿 | 3岁至10岁以下儿童每天2.3毫克虾青素 | ||
10至14岁以下青少年每天5.7毫克虾青素 | |||
14岁以上的普通人群每天8毫克虾青素 |
更多详情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uriserv:OJ.L_.2023.194.01.0004.01.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