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了食品安全追溯的要求,适用于包括初级生产、加工、运输和处置等食品链全阶段,目的是向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者提供前序追溯的完整和准确信息,在检出不合格或存在风险时能沿着追溯链条有效追溯;
(2)在食品链的各个阶段,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必须根据其自身的控制系统和程序记录其接受的产品供应商的识别信息,并向其供应食品的下游主体提供其产品完整和可靠的识别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应接受未经依法登记的供应商的产品,也不应向这些主体提供产品;
(3)为了良好的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符合本法规要求的追溯系统和程序,并持续运行及改进,每年应检查一次,应按要求记录和留存法规规定的资料和记录,包括产品识别数据、企业名址、批次信息、时间信息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等;
(4)追溯系统和程序的技术要求依据本法规确定,应允许产品在食品链的不同阶段相互链接和追溯,追溯文件应以系统化的形式编制,能够即时便捷获取并受控,不被外界干扰,食品销售须提供食品标签和追溯必要文件,标签信息应满足追溯需要。
更多详情参见:http://afsa.gov.az/uploads/legislation/nk_decree/6438fde52e1a5_pdf168147676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