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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广东检出40批次不合格食品,微生物污染问题超半数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30 10:14:24

  11月2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第41期通告,检出40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微生物污染、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限量超范围使用及其他指标问题。

21批次不合格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21批次不合格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占不合格总数的52.5%。其中,9批次饮用水检出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分别为标称鹤山市七翁井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七翁井天然山泉水和弘一天然山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鹤山市云乡镇沁源丽宝山泉水厂生产的沁源(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浩浪饮用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佛山市樵岭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天天一泉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佛山市顺德区共旺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共旺包装饮用水和共旺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佛山市顺德区逢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川林山泉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珠海市金湾富山商行销售的标称广东北桂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北桂硒山泉原生态饮用泉水(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铜绿假单胞菌对于免疫力较弱的人群健康风险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规定,包装饮用水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中铜绿假单胞菌的检测结果均为不得检出。饮用水中检出铜绿假单胞菌的原因,可能是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也可能是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还可能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所致。

  10批次食品检出菌落总数或者大肠菌群超标,分别为佛山市宏享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州市香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砵仔糕粉(风味固体饮料),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翠辉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津诚饮料厂生产的诚贝®无糖果味饮料,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润奇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佛山市南海区光南食品饮料厂生产的乐益添®益生元风味饮料,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广州市绮醒钢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三文鱼刺身,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广州堡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岭南站分店销售的厚切三文鱼腩刺身,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广场分公司销售的三文鱼刺身,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广州市番禺区沙湾康轩饮食店销售的三文鱼刺身和蓝鳍金枪鱼刺身,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佛山市禅城区晴天好三文鱼店销售的金枪鱼刺身,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河源市源城区诚兴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东莞市福多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古早手工蛋糕(大麦若叶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大肠菌群超标可能由于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或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受人员、工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有灭菌工艺的产品灭菌不彻底而导致。

  此外,还有2批次食品检出霉菌超标,分别为广州市海珠区源升行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广州市白云区广裕兴食品厂生产的淮山薏米饼,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阳光货仓商场销售的标称东莞市茶山康年食品厂生产的芝麻沙琪玛,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霉菌是评价食品卫生质量的指示性指标。食品中霉菌数是指食品检样经过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培养后,计数所得1g或1mL检样中所形成的霉菌菌落数。如果食品中的霉菌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可能产生霉菌毒素;长期食用霉菌超标的食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食品中霉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发霉或原料、包装材料受到霉菌污染,也可能是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到位,还可能与产品储运条件不当有关。

8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

  8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分别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陈东升海鲜档销售的花蟹(海水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广州市增城阿亮蔬菜档销售的茄子,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挂绿分店销售的紫茄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河源市源城区大众海鲜店销售的大肉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台山市家昌旺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肉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东莞市东城沿海水产档销售的本地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台山市台城日鲜海鲜店销售的花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广州市二号大院餐有限公司销售的大闸蟹(淡水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镉(以Cd计)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长期食用镉(以Cd计)超标的食品,可能对肾脏、肝脏和骨骼造成损害,还可能影响免疫系统,甚至可能对儿童高级神经活动有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在鲜、冻水产动物(甲壳类)中最大限量值为0.5mg/kg。鲜、冻水产动物(甲壳类)重金属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生长过程中富集了环境中的镉元素。

5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问题

  5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问题,分别为佛山市禅城区洪嘉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鲜面条、云吞皮和鲜饺子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茂名市电白区福乐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茂名龙海海蜇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海蜇头,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珠海市良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珠海市一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正杏仁饼,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在食品生产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广谱防腐剂,毒性较低,对霉菌和酵母菌的抑菌能力强,按标准规定的范围和使用量使用是安全可靠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生湿面制品中不允许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生湿面制品中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减缓产品腐败变质超范围使用,也可能是对原辅料管控不足由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引入。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防腐保鲜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在糕点中不得使用。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安全性较高,少量苯甲酸对人体无毒害,可随尿液排出体外,在人体内不会蓄积。若长期过量食入苯甲酸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肝脏功能产生一定影响。

  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产生铝残留。铝不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不参与正常生理代谢,具有蓄积性,过量摄入会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份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腌制水产品(仅限海蜇)铝的最大残留限量为500mg/kg。造成铝的残留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商家违规过量使用所致,反映出企业守法经营意识薄弱。

5批次食品检出其他指标问题

  5批次食品检出其他指标问题,分别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海浪百货店销售的标称佛山市亿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肇庆市好家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顺景店销售的标称佛山利嘉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旋风卷蒸蛋糕(抹茶豆乳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河源市源城区翔发综合批发部销售的标称东莞市凤岗九香食品厂生产的芝麻片,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阳江市阳东区东城亿万家商场销售的标称阳江市食品厂全佳食品公司生产的全佳油炸糕点麻旦,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阳江市阳东区广惠百货商场销售的标称阳江市江城区天天好食品厂生产的鸡仔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用油已经变质,或者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也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原料储存不当,未采取有效的抗氧化措施,使得终产品油脂氧化

  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的酸败程度,油脂酸败产生的醛、酮类化合物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造成酸价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原料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存贮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的脂肪氧化酸败。

  此外,还有1批次食品检出兽药残留问题,为广州市二号大院餐有限公司销售的青口(贝类),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同时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情况记入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在监管部门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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