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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单位规范管理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告知书

来源:楚雄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2025-11-20 11:56:11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餐饮服务单位规范管理和使用食品添加剂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诚信守法经营,主动接受行业、消费者、媒体和社会监督,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不触碰食品安全红线,保证食品安全。
 
  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实施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即“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将规范管理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纳入日常培训内容,准确掌握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则,使用时配备食品添加剂专用称量器具精确称量,严格按照限量标准和范围使用;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记录食品名称、食品数量(重量)、加工时间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量、使用人等信息;用容器盛放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并保留食品添加剂原包装。
 
  三、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认真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不得采购、贮存、使用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用途、用量、国家标准,确保消费者饮食知情权。
 
  四、坚决抵制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禁在食品制售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硼砂等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制作食品。严禁在卤品、肉丸、包子、馒头等食品中使用日落黄、胭脂红等着色剂。严禁在包子、馒头等发酵面制品中使用含铝膨松剂和糖精钠、甜蜜素等甜味剂及苯甲酸和山梨酸等防腐剂。糕点类食品中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钠盐。
 
  对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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