酱酒体验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安全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3 08:51:28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倡导文明餐桌、制止餐饮浪费,甘肃省市场监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诱导误导过量点餐等违法行为,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平凉市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王记庄浪暖锅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2024年5月21日,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王记庄浪暖锅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现场发现2桌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饭菜较多,造成食品浪费。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3日,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以推荐特色暖锅的方式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导致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饭菜较多,造成明显食品浪费。当事人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泾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二、平凉市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友情岁月酒吧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2024年8月5日,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友情岁月酒吧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当事人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泾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作出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8月13日,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仍在经营过程中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当事人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泾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三、酒泉市敦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敦煌味本源香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3日,敦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敦煌味本源香餐饮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收银台、就餐区、菜品间等经营区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在经营场所内,没有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没有倡导使用可降解打包、外卖餐盒餐具等提示标语。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敦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四、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醉骨大叔自助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18日,中川园区市场监管局对醉骨大叔自助火锅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自助火锅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五、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雪五麻辣烫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8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雪五麻辣烫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和摆放反食品浪费标签标识,服务人员未主动提示和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六、天水市秦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食裕轩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8日,秦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食裕轩餐饮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服务人员未主动提醒和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秦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七、定西市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福满轩餐饮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2024年4月9日,岷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2024年4月5日在岷县福满轩餐饮店消费时,被店家要求以包厢有200元最低消费为由多点一份“梅菜扣肉”,将消费金额凑够199元后就坐于包厢内消费。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后对福满轩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后发现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属实。当事人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当事人将多收的一份“梅菜扣肉”48元退还给消费者,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食品新闻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食品新闻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食品新闻网,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注明“来源:食品新闻网”。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食品新闻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图片、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本网会在第一时间处理。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13141184391 邮箱:37758590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