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以下简称临期食品)的规范管理,减少消费纠纷,有效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临期食品管理工作提示如下:
一、本提示中临期食品是指食品标签所标注的保质期限即将到期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及现做现售食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涉及临期食品的,参照本提示执行。
二、食品销售者应当对临期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三、鼓励有条件的食品销售者设置临期食品销售专区(柜)并在醒目位置设立提示牌,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柜)”字样集中陈列出售,未集中陈列出售的,应当对待售的临期食品作特别标示。
四、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品分装后,应当在小包装上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分装日期和保质期。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放销售,应当标明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对临近保质期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小包装上加贴“临近保质期食品”字样的标识。
五、食品销售者在收银台或店内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牌,告知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对消费者在店内发现过期或感官异常等食品,及时联系告知店内工作人员的行为,给予奖励。
六、食品经营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结合“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货架在售食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食品达到临期界限的,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或附统一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发现食品到期、包装破损、受潮发霉等异常状况的,应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封存、分类清点、依法处置,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七、全县各食品经营者即日起,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我局将临期食品监管纳入市场检查的重点内容,加强日常检查。对未执行临期食品明示引发消费纠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处置;对发现销售过期食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查处并将不良行为记入其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采用涂改、遮盖、模糊、极端缩微字号等方式重新上市销售临期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临期食品按照以下期限界定:
1、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
2、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3、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4、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5、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6、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