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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4-03-15 08:38:26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7月,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在对西安曲江新区森举烟酒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6个品牌11个品种78瓶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相关资料,且在售商品未落实明码标价。

  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行为立即整改,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78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合并处以罚款8万元。

  案例4:农业公司违法广告案

  2023年7月,咸阳彬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彬县润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内容。

  经查,当事人发布标题为《苹果红了,果农乐了》的文章,内容包含:苹果中含有促进孩童生长发育的细纤维和增强记忆力的锌元素,常吃不仅能养生健体、补充营养,而且可益智补脑,提高智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咸阳彬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00元。

  案例5:餐馆未提供免费餐具案

  2023年7月,延安市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富县小四川酒家店不提供免费餐具,对顾客使用的餐具每套收费2元。

  经查,富县小四川酒家店只向顾客提供收费餐具,不提供免费餐具。此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依据《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十条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延安市富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801.6元;3、罚款3801.6元。

  案例6: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3年8月,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对延安市宝塔区李小玲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悬挂标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外卖打包》价格公示牌。

  经查,此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标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外卖打包》价格公示牌,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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