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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贵阳市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来源:贵阳市场监管微信号 2023-12-08 10:27:35
  2023年以来,贵阳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解决和消除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依法查处了多起违法行为,现发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如下:
 
  一、贵州某物流有限公司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2023年3月24日,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从某食品厂购进腊肉后,通过抖音小店线上销售该无标签的预包装腊肉2.5kg,销售价172元,获利57元,货值金额172元。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腊肉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修文县某高速公路服务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2023年2月9日,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货架上经营湄潭毛尖(卷曲形绿茶)2盒,净含量为200g,生产日期为2021/02/02,保质期为24个月,已超过保质期,销售价为25元/盒,过期后未销售,未获利,货值金额50元。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超过保质期商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白云区某食材经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2023年3月30日,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列于冰柜中正在销售的1包奶黄包和6包手工芝麻饼均已超过保质期。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超过保质期商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花溪区某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2022年11月17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干货区货架上有2瓶夏威夷果、3瓶盐焗巴达木仁、1瓶开心果、6瓶话梅、4瓶情人梅、2瓶冰糖杨梅、2瓶半梅、1瓶山楂条、5瓶陈皮梅、4瓶菠萝片、8瓶迷你山楂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蜜饯、坚果类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超过保质期商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开阳县杨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23年7月10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开阳县公安局根据河南省公安厅通报的“减肥咖啡”系列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待售有“KOF燃脂咖啡(固体饮料)”及“Yso Majic奶茶”产品,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以上产品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也未见经营预包装食品所需的备案凭证。执法人员对涉案的上述产品抽样送检,经检测,样品KOF燃脂咖啡和样品Yso Majic奶茶中都含西布曲明成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结合《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第五条,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将本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办理。
 
  六、息烽县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2023年10月10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有蛋糕卷(原味)(生产日期:2023.4.21,保质期:120天,净含量:135克,生产者:东莞市奕客食品有限公司)1包,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超过保质期商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观山湖区某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2023年7月5日,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观山湖区百花湖镇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在该店食品销售货架上发现已超过保质期的“盈利达浓香水豆豉”(生产日期:20220330,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610g)11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超过保质期商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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