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泰安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惩重处,强化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将第五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安市立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10月13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立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来电人称在当事人店内购买到含有冬虫夏草的酒水。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含有冬虫夏草的酒水。冬虫夏草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也不是食品原料。当事人销售冬虫夏草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虫草不得作为食品原料添加到食品中,经营者必须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此案件的办理,为食品销售行业敲响了警钟,只有切实履行好食品的进货查验义务才能最大限度规避原材料风险,才能保证食品安全。
二、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匠阿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10日,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匠阿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7.07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在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山东匠阿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味、麻辣味芥菜咸菜,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香辣味实测值为0.135g/kg,麻辣味实测值为0.128g/kg,被判为不合格产品。该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理,维护了食品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震慑违法食品生产者,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爱康食品店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食品案
2023年7月25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泰山区爱康食品店经营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警告、没收违法经营工具及食品、罚没款5.049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6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泰安市泰山区爱康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明显更改生产日期痕迹的哈尔滨红肠以及智能喷码机和用作擦除喷码的药水。经查,该哈尔滨红肠生产日期是本店虚假标注,该店未提供出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经营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日期、保质期作为群众关心、关注的食品安全内容,必须准确、真实、有效。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随意篡改、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同时,也告诫食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勿触碰食品安全红线。
四、新泰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康宇面业有限公司生产面粉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案
2023年6月30日,新泰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康宇面业有限公司生产面粉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面粉96袋、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2日,新泰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山东康宇面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其成品仓库内发现包装袋标识“某公司”的面粉,包装袋角上钉着合格证标签,背面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18日;包装袋标识“山东康宇面业有限公司”的面粉,包装袋袋角上钉着的合格证标签,背面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14日。经查,山东康宇面业有限公司受某公司委托,使用该公司提供的面粉包装袋生产面粉,生产××商标原味小麦粉30袋/ 25kg,销售价80.00元/袋;生产安康福商标原味粉66袋/25kg,销售价76.00元/袋。上述面粉货值金额共计7416.00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进行粮食加工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面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新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是在生产环节弄虚作假,严重违背了食品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的要求,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市场监管部门对此违法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
五、宁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才子佳人养生馆涉嫌销售含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2023年9月21日,宁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才子佳人养生馆涉嫌销售含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犯罪行为移送公安局机关。
2023年8月24日,宁阳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到宁阳县才子佳人养生馆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没有产品检验报告、随货同行单、供货方资质证件的产品,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9种产品依法予以扣押。8月28日,宁阳县局将当事人销售的黄金玛卡、虫草鹿鞭王、BusA等3种产品送至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经检验,产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宁阳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那非类物质及其衍生物,从严从重查处此类案件,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六、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赢嘉商贸有限公司桃都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9月13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肥城市赢嘉商贸有限公司桃都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02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9日,经抽样检验,该公司经营的长豆角的检验结论为:灭蝇胺项目不符合NY/T 1725-200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姜的检验结论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23200.113-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不合格。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增强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及快检结果报告单等合格证明材料,以及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意识,有利于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便于相关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追溯。
七、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梁某鸿、蔡某燕、李某营以植物黄油假冒动物黄油案
2023年2月17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梁某鸿、蔡某燕、李某营以植物黄油假冒动物黄油案,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9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铺开展检查,现场发现新西兰安佳动物性无盐黄油195袋,新西兰动物性无盐黄油21袋;使用起酥油包装箱包装的产品14箱(规格500g*20袋/箱),该包装箱内的产品无标签标识;尚未使用的新西兰安佳动物性无盐黄油、新西兰动物性无盐黄油标签若干,已使用的上述两种标签残留物若干。经查,使用的无标签的黄油为泰安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植物黄油,当事人将上述产品销售给网络平台店铺,销售金额30余万元。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委托青岛某检验检测机构对涉案黄油进行抽样检测,“新西兰安佳动物性无盐黄油”标称执行标准为GB19646-2010,经抽样检验,水分、脂肪不符合GB1964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查隐患,保安全,向食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亮剑”,提醒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警示食品企业时刻注意保障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