酱酒体验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安全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商品过度包装查办典型案例(二)

来源:滨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2023-11-01 08:39:22
  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是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推动简约绿色消费理念,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第二批查办的商品过度包装典型案例。
 
  01
 
  案例一: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惠民县某茶叶店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10月9日,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惠民县某茶叶店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9日,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惠民县某茶叶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摆放的“白牡丹茶饼”共有包装5层,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商品过度包装的规定,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茶叶,当事人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02
 
  案例二: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邹平市某超市经营过度包装月饼案
 
  2023年9月20日,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邹平市某超市经营过度包装月饼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3年9月20日,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邹平市某超市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测算,其销售的名称为“金秋团圆”“上品尊礼”的月饼礼盒,其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的国家标准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商品过度包装的规定,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未发现存在过度包装的月饼礼盒。
 
  03
 
  案例三: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无棣县某酒水批发中心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10月12日,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棣县某酒水批发中心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12日,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棣县某酒水批发中心开展执法检查。经测算,当事人销售的铁观音茶叶礼盒,其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商品过度包装的规定,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04
 
  案例四: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滨城区某超市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10月11日,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滨城区滨北办事处某超市经营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2023年10月11日,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滨北办事处某超市开展日常执法检查。经测量,其销售的茶叶礼盒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的国家标准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商品过度包装的规定,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未发现存在过度包装的茶叶礼盒。
 
  05
 
  案例五: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滨城区某超市销售过度包装蜂蜜案
 
  2023年9月20日,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滨城区市东街道办事处某超市经营过度包装蜂蜜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2023年9月20日,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东办事处某超市开展日常执法检查。经测量,其销售的“土蜂蜜”礼盒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的国家标准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商品过度包装的规定,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食品新闻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食品新闻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食品新闻网,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注明“来源:食品新闻网”。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食品新闻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图片、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本网会在第一时间处理。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13141184391 邮箱:37758590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