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明确考核评分档次。《办法》规定,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考核结果分 A 、 B 、 C 、 D 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3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 A 级,得分排4名及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 B 级。并明确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对掺杂掺假、非法添加、农兽药残留超标、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校园食品安全事件等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11种情形为降级情形。
三是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办法》规定,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为 A 级的、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3名及以上的、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有考核结果为D级情形的,由市食药安委委托市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有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市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相关地区食药安办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