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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泰安市场监管微信号 2023-06-01 08:35:06
  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泰安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坚决查处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浪费行为,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安山上花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置最低消费额案
 
  2023年4月12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泰安山上花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置最低消费额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消费者投诉,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泰安山上花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设置最低消费88元/人。当事人设置最低消费额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4月15日,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二、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岱岳区长城路龙继斑鱼庄等13家餐饮单位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8日至4月14日,岱岳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对岱岳区长城路龙继斑鱼庄、岱岳区祝阳镇正源快餐店、祝阳镇马家特色全羊馆、岱岳区马庄一家亲餐饮酒店、岱岳区角峪镇纸房财源大酒店、岱岳区角峪鑫盛大酒店、岱岳区马庄镇长盛酒店、岱岳区范镇鑫兴酒楼、岱岳区马庄镇新开饭店、岱岳区范镇奉高饭店、岱岳区道朗镇龙凤酒楼、岱岳区道朗镇合平农家乐饭店、岱岳区道朗镇玉兰下洼饭店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依法对以上13家餐饮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4月6日至4月16日,再次对以上13家餐饮单位进行检查,当事人均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三、新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泰市常来聚烧烤火锅店、青云街道喜河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4日,新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泰市常来聚烧烤火锅店、青云街道喜河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新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依法对新泰市常来聚烧烤火锅店、青云街道喜河饭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新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3月29日,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四、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肥城市文海家常菜馆等4家餐饮单位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8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对肥城市文海家常菜馆、晓燕蒸包店、天东牛肉面馆、金生源快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对以上4家单位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3月30日,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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