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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公布10个铁拳行动典型食品违法案例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2 09:15:57
   为深入推进民生领域食品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督促市场主体履行法定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近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一季度市场监管领域 “铁拳”行动十起食品典型案例。
 
  1. 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3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进货未履行查验义务的行为,作出:1.警告;2.没收:“红来”牌桂皮2袋、“罗记洪昌”牌八角1袋;3.罚款5000元的减轻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4日,鹰潭市高新区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在该超市检查到“红来”牌桂皮2袋、“罗记洪昌”牌八角1袋。截至现场检查时,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和进货时未尽到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以及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结合本案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当事人在案发后配合调查,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促进市场主体平稳健康发展调整行政处罚裁量幅度的意见》第一条的第二款规定,作出上述减轻行政处罚。
 
  保质期关乎食品的品质安全,作为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原料,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查处上述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2.鹰潭市信江新区某小吃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3年4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鹰潭市信江新区某小吃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进货未履行查验义务的行为,作出:1.警告;2.没收:“红来”牌桂皮2袋、“罗记洪昌”牌八角1袋;3.罚款5000元的减轻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3日,鹰潭市信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信江新区某小吃店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现场在该店厨房货架上检查到“王守义”十三香1盒。截至现场检查时,上述产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该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货时未尽到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以及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结合本案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当事人在案发后配合调查,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促进市场主体平稳健康发展调整行政处罚裁量幅度的意见》第一条的第二款规定,作出上述减轻行政处罚。
 
  保质期关乎食品的品质安全,作为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原料,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查处上述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3. 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某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4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某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作出:1.没收过期产品“恰恰香瓜子”0.985kg、“毛师傅辣么美鞋底”0.79kg;2.罚款5000元的减轻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3日,龙虎山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龙虎山某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在该店右侧货架上检查到恰恰香瓜子(生产日期20220715,保质期六个月)0.985kg和毛师傅辣么美鞋底(生产日期20220722,保质期六个月)0.79kg。截至现场检查时,上述两种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两种产品进行扣押。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以及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当事人在案发后配合调查,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促进市场主体平稳健康发展调整行政处罚裁量幅度的意见》第一条的第二款规定,作出上述减轻行政处罚。
 
  保质期关乎食品的品质安全,作为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原料,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查处上述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4.鹰潭市余江区某饮食店经营不合格餐饮具案
 
  2023年1月,余江区市场监管局对余江区某饮食店经营不合格餐具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日,余江区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余江区某饮食店进行餐饮具抽检,检验发现该店经营的餐具“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经查,2022年6月1日,该餐饮店因经营不合格餐饮具已被余江区局警告处罚,故再次使用不合格复用性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鉴于货值金额较小,主动配合调查,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店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餐具消毒是预防肠道传染病重要措施之一,在食品卫生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经营者应当及时对餐具进行消毒,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监管部门将严格查处上述违法行为,保障餐桌上的安全。
 
  5.鹰潭市月湖区某水产品销售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2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月湖区某水产品销售铺(备注:摊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购进食品时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尽查验义务和索证索票的违法行为,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4.8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3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对月湖区某水产品销售铺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11-03)进行抽样,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检测认证技术发展研究院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报告编号SC22-1696,不合格项为:恩诺沙星μg / 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460。12月9日,鹰潭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该案货值金额139.2元,违法所得34.8元。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尽查验义务和索证索票的违法行为违反《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经检验不合格的牛蛙,违反《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用农产品安全影响我们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确保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强监督,增强对生产者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力,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6.鹰潭市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1月,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鹰潭市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8元;3.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048元的减轻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3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对鹰潭市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2-11-03)抽样,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检测认证技术发展研究院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项为:恩诺沙星μg / kg),该案货值金额198元,违法所得48元。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泥鳅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当事人在案发后配合调查,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促进市场主体平稳健康发展调整行政处罚裁量幅度的意见》第一条的第二款规定,作出上述减轻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影响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确保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强监督,增强对生产者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力,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7.鹰潭市某超市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3年1月,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鹰潭某超市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14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114元的减轻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1日,鹰潭市局收到舆情转办反馈,反映鹰潭市某超市涉嫌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UK细沙饼干,举报人向鹰潭市局转来了被举报产品(UK细沙草莓饼(生产日期20220828)以及UK细沙蓝莓饼的购买挑选视频以及实物照片。鹰潭市局于2022年12月7日向产品生产商所在地的韶关市市场监管局发函协查上述事宜。基于调查事实,认定被举报的UK细沙草莓饼以及UK细沙蓝莓饼构成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该案中货值金额为354元,违法所得为114元。
 
  该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当事人在案发后配合调查,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促进市场主体平稳健康发展调整行政处罚裁量幅度的意见》第一条的第二款规定,作出上述减轻行政处罚。
 
  从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角度看,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是在生产环节弄虚作假,严重违背了食品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这一方面反映出企业对食品安全的漠视,另一方面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弄虚作假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的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作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对此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8.鹰潭市月湖区某酒店提供未设置合理份量的菜品案
 
  2023年3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月湖区某酒店未设置合理菜品份量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月29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月湖区某酒店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在菜单上标注食品分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未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点餐,未设置大小份规格,会导致过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实施以来,该市首批反食品浪费处罚决定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力度,丰富宣传形式,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同时,也倡导广大群众能够积极响应节约粮食的号召,从自身出发,珍惜每一餐饭,节约每一粒粮食,切实培养节约习惯,共同营造反对浪费、厉行节约的社会氛围。
 
  9.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某菜馆未设置反餐饮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江西省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某菜馆未设置反餐饮浪费标识案,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0日,龙虎山景区市场监管局对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某菜馆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服务人员也未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龙虎山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力度,丰富宣传形式,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同时,也倡导广大群众能够积极响应节约粮食的号召,从自身出发,珍惜每一餐饭,节约每一粒粮食,切实培养节约习惯,共同营造反对浪费、厉行节约的社会氛围。
 
  10.鹰潭市余江区某批发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3年4月,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余江县某批发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行为,作出:1、没收涉案的打码器、涉案食品19箱,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减轻处罚。
 
  2023年1月5号,余江区局执法人员对余江县某批发部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重新标注生产日期的铁罐装的欢乐家椰子汁17罐,格式为:2022/11/02 08:23 B5XQ。发现原厂生产的椰子汁的生产日期为20211218 03:35L、20230617前饮用。由于该批次产品还有8个月到期,当事人将该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抹去,然后通过淘宝网上购买生产日期打码器,利用打码器标注新的生产日期。 以上标注虚假日期的椰子汁合计19箱,每箱16罐。进购价格42元/箱,销售价格45元/箱。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介于货值金额较小,主动配合调查,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及《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促进市场主体平稳健康发展调整行政处罚裁量幅度的意见》第一条的第二款规定,作出上述减轻行政处罚。
 
  从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角度看,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是在生产环节弄虚作假,严重违背了食品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这一方面反映出企业对食品安全的漠视,另一方面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弄虚作假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的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作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对此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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