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要求,通辽市市场监管部门自3月份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市场监管领域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纠正、查处多起食品浪费相关的违法行为,现公布以下典型案例。
案例一:奈曼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饺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0日,通辽市奈曼旗市场监管局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水饺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餐饮浪费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
案例二:奈曼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0日,奈曼旗市场监管局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餐饮浪费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
案例三:开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0日,开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
案例四:科左中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科左中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食品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科左中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面食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科左中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面食店经营场所大厅和包房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库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烤肉店未张贴浪费提示提醒、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3月16日,库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某烤肉店进行日常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提示语,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改正,要求其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语,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主动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并做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3月20日,该局执法人员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当事人店内已在醒目位置张贴“拒绝浪费,文明用餐,光盘行动,从我做起”标识标语,在自助取餐区标识少拿、勤拿,并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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