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系统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查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刷单炒信等虚构交易、“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等12类违法行为。现公布2023年首批典型违法案件。
案例2
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徐州某食品厂生产不符合
国家标准食品案
2022年11月17日,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流通环节抽检结果,对徐州某食品厂涉嫌生产不合格水晶拉皮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水晶拉皮“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复检,检验结论与初检结果一致。经核实,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水晶拉皮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3日,共生产1500袋,在徐州某市场批发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水晶拉皮每15袋的生产成本5元、售价10元,货值金额1000元,违法所得5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2023年2月10日,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9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的行政处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铜山区局邀请第三方公司帮助该企业规范食用明矾的使用量和加工、浸泡等工艺,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案例9
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水果店傍他人商品包装
装潢标识案
2023年1月16日,根据举报,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四季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某精品果业”销售的耙耙柑涉嫌使用的“上嚞金狐狸”耙耙柑包装标识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的产品在明知与“上嘉金狐狸”耙耙柑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况下,通过使用与“上嘉金狐狸”耙耙柑相近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包装箱对商品重新包装,使消费者极易误认为两款产品是同一产品或者存在特定联系,构成视觉混淆。截至案发,当事人使用上述标识包装的耙耙柑共计3625斤,进货价5元/斤,售价6元/斤,已销售1000斤,违法所得0.1万元,货值金额2.18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3月22日,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4万元、没收物品先行处置款1.37万元和违法所得0.1万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