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布2022“铁拳·桂在真打”民生领域案件查办第四批典型案件,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韦某某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猪肉案
2022年7月20日,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巴马镇民族市场猪肉行韦某某销售的猪肉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在销售的猪肉上未盖有“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经查,当事人当日从村里农户手中购进自行屠宰的110斤猪肉,拉到巴马镇民族市场进行销售。该批猪肉未经生猪检验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被查获时,当事人已对外售出部分问题猪肉,未出售部分被执法人员当场实施扣押。
食品安全法
当事人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巴马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未经检疫检验猪肉,处以罚没10068元的行政处罚。
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南宁尔亿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7月8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广西南宁尔亿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组织18名老年人开展会销活动,现场宣介某品牌“红景天当归人参果百合胶囊”产品。经查,当事人通过向老年人赠送礼品、提供免费熏脚服务等方式,吸引老年消费群体参加讲座,趁机对老年人推销产品。当事人销售的“红景天当归人参果百合胶囊”实为保健食品,“红景天”只是其中成份之一,当事人在宣传中大量引用网络关于“红景天”的功效和作用,误导老年消费者购买,然而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宣称“红景天”的功效和作用。同时,当事人宣称销售的上述产品“具有打破病态平衡,清除血管垃圾”“软化血管,打通血氧通道”“可有效避免因缺血缺氧引发的心脑意外的发生”等治疗功效,而该产品实际保健功能仅具有“耐缺氧、辅助抑制肿瘤、免疫调节”的作用。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没30.39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海市合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合浦县德星酒城经营超过保质期、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1年9月23日,合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合浦县德星酒城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外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红葡萄酒、无中文标识的红葡萄酒、无中文标识的洋酒共81个品种415瓶,货值金额合计为84978元,其中超过保质期的红葡萄酒货值金额69382元,无中文标识的葡萄酒、洋酒货值金额15596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葡萄酒、洋酒的购进票据、供货商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红葡萄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识葡萄酒、洋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0月25日,北海市合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红葡萄酒和洋酒;3.罚款92.61万元。
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贤韬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甘蔗长效液体配方肥案
2022年6月9日,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贤韬农资经营部销售的甘蔗长效液体配方肥进行抽样检验,该产品按NY 1106-2010方法检测,检验项目“大量元素含量a,g/L,技术要求大量元素型液体产品:≥200(标明值),检验结果:140”,判定产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供货商购进上述甘蔗长效液体配方肥共1500桶,其中800桶用于自家甘蔗种植,剩余的700桶用于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180桶,剩余520桶被执法人员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的购进票据。
当事人销售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甘蔗长效液体配方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甘蔗长效液体配方肥,并作出没收问题产品,处以罚没73600元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凌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凌云县泗城镇初级中学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6月23日,凌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凌云县泗城镇初级中学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学校食堂内查获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黄金豆(油炸类)35包,其中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25日、保质期240天的5包,至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限397天;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24日、保质期240天的30包,至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限27天。执法人员依法对查获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黄金豆实施扣押。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11月8日、2021年10月19日以155元/件、156元/件的价格购进上述食品黄金豆各10件(6包/件),在经营的早餐中,将上述黄金豆与螺蛳粉搭配销售给学生和教职工食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百色市凌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田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田东县金穗商场某饺皮加工店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加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案
2022年6月1日,田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当日生产的云吞皮、普通挂面等食品进行检查,并对云吞皮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云吞皮硼酸mg/kg的实测值为1480(标准指标:不得检出;检验依据:GB 5009275-201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7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经营米面制品,在其加工场所查获了袋装硼砂115克、小苏打60克、硼砂小苏打混合物8500克,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加工的饺子皮、云吞皮,花色挂面以及普通挂面再次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抽取的样品中再次检出硼酸(标准指标:不得检出),被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在生产销售饺子皮、云吞皮等食品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硼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涉嫌构成犯罪,田东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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