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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市场监督局发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2022-12-28 08:09:44
  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紧盯“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执法力量,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02
 
  榆中县中兴堂餐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榆中兴堂餐厅涉嫌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且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经核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且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爽口腰花等33种食品原料,并处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兰州市土门墩植物油储备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菜籽油案
 
  兰州市土门墩植物油储备库有限公司生产的“祥源纯香菜籽油”经国家监督抽样检查判定为“不合格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植物油)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植物油83桶(5升/桶),并处罚没款50254元的行政处罚。
 
  05
 
  兰州华云酱菜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酱腌菜案
 
  兰州华云酱菜厂生产的“酱腌菜”经国家监督抽样检验判定为“生产经营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酱腌菜139袋(1000克/袋),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08
 
  兰州巨味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精调味料案
 
  兰州巨味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精调味料”经国家监督抽样检验判定为“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不符合SB/T/0731-2003《鸡精调味料》标准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精调味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款之规定,皋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50832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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