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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年“铁拳行动”食品典型案例

来源: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21 08:24:57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今年以来,肇庆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聚焦食品安全领域,结合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为引导食品行业市场主体严格自律,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营造良好食品安全氛围,现公布我市2022年“铁拳行动”食品典型案例。
 
  一、肇庆市高要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6月22日,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要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处以没收无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68箱、罚款1088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肇庆市高要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榴莲千层蛋糕”未在外包装盒上标注上生产日期就入库待售,共计有68箱1088盒,货值21760元。该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构成了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对当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肇庆市高要区李某某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6月28日,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李某某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湿河粉经过二次分装后,其外包装标签显示:优质河粉;生产日期为2022-05-18,保质期为2022-05-21。对照当事人提供的湿粉条外包装原标签显示,保质期:0-20℃24小时,而经过当事人对湿粉条进行二次分装之后,标签显示的保质期是3天,属于虚假标注保质期;此外,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还发现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标注虚假保质期及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肇庆市封开县某小吃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2年3月21日,封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封开县某小吃店未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封开县某小吃店购进“湿粉条”时,供货商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抽样基数为10kg,而当事人“湿粉条”进货量为70斤(即35kg),该《出厂检验报告》所检验的“湿粉条”未能涵盖当事人所进货的“湿粉条”,属于未尽查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厨摆放有4袋未拆封的和已拆封散装的“湿粉条”21.11kg(执行标准:Q/KDWSP 0001S-2019)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函[2012]469号》“超过保质期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肇庆市封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四会市大沙镇某百货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6月13日,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四会市大沙镇某百货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12日从佛山市某食品商行购进泡鸭爪(泡椒味)(生产日期:2021/03/09,保质期:12个月)对外销售;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2日从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伊利®高钙低脂奶(生产日期:20210916,保质期:6个月)对外销售,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上述食品均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肇庆市广宁县南街镇某海鲜档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查验合格证明材料案
 
  2022年8月3日,肇庆市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宁县南街镇某海鲜档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查验合格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广宁县南街镇某海鲜档销售的“鲈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鲈鱼”时未查验和留存该批次“鲈鱼”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进货时未查验涉案批次食用农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肇庆市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肇庆市鼎湖区广利镇某凉果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6月10日,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鼎湖区广利镇某凉果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监督抽检发现,当事人生产的“野山椒(酱腌菜)”被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超过限量值,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该单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肇庆市广宁县南街镇某家禽档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时未查验证明文件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8月23日,肇庆市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宁县南街镇某家禽档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时未查验证明文件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广宁县南街镇某家禽档销售的“黑脚鸡”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黑脚鸡”时未查验“黑脚鸡”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和供货者的许可证,未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购货凭证。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时未查验证明文件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分别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肇庆市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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