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基本的民生问题。常州市市场监管局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不放松,以强化食品安全领域案件查办为抓手,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铁腕治理食品安全问题,查办了一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保持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高压严打”的态势。为提升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现公布一批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 溧阳市别桥家有宝贝母婴用品店销售无中文标签且未明码标价的进口食品案
案情简介
食品安全法
2022年3月1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溧阳市别桥家有宝贝母婴用品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放置了3罐澳洲生产的“纽瑞优”乳铁蛋白调制粉,该调制粉的外包装罐上印制的标签为全英文,未见中文标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8元;2、没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乳铁蛋白调制粉1罐;3、罚款6000元。
典型意义
进口食品因使用外国标准,不一定完全符合国内标准。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贯彻食品安全战略,充分发挥进口食品监管职能作用,严厉打击违法经销行为,加大对进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保驾护航。
案例二 常州圣贝特蜂产品有限公司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7日,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常州圣贝特蜂产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的内问人参不老莓蜜饮产品添加了红参粉,该红参粉由吉林省宏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供应,并提供了供应商的食品生产许可。红参作为药材和饮片被中国药典收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金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现代工业尤其是食品工业的飞速发展,非法使用非食品原料、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等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在本案中,当事人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了在中国药典记录为药材和饮片的红参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鉴于吉林省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原料用人参》描述,红参属于食品原料用人参。当事人的红参粉原料从吉林持证的食品生产企业购进,且当事人积极整改,考虑应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各种行政指导手段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三 江苏嗨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用非食品原料(NMN)生产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西太湖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江苏嗨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拼多多自营店铺“嗨购保健品专营店”销售了1瓶“GNC健安喜NMN”,上述食品含有 NMN(烟酰胺单核苷酸)。经查,NMN在中国未取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武进区市场监管局西太湖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罚款100000元。
典型意义
NMN号称不老药,在国内有较为广大的市场,但目前国内未允许NMN作为食品原料用于生产经营,相关交易都是经过跨境电商的形式实现的。此案警告了相关跨境电商商家,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合规经营,防止出现类似的将国内禁售的商品作为正常商品在国内进行销售。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如自身确有需要,应当通过正规的商家进行采购,以防上当。
案例四 新闽冠供应链管理(常州)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3日,新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抽检检验报告对新闽冠供应链管理(常州)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3月19日、2022年3月24日、2022年4月1日、2022年4月12日和2022年4月25日生产的夹心面包、2022年5月14日生产的三明治夹心吐司(蓝莓味)、2022年6月20日生产的3明治紫米沙拉面包在流通环节销售时被抽检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已满3个月且为同一性质的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新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高云芳作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涉案夹心面包时未严格控制其生产工艺,操作不当,管理松懈,导致该夹心面包在流通领域多次被抽检不合格,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针对生产环节中食品不合格的违法行为,高新区局敢于亮出执法利剑,依法开出了“吊销生产许可”和“限制从业”的“重磅罚单”,践行了铁拳行动的要求,为食品安全筑牢了防火墙。
案例五 常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6日,天宁区市场监管局对常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永宁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冷库、操作间内的冷化间内存放了多个批次的冷冻去骨牛肉安格斯背肩肉(原产地为萨尔托市 乌拉圭)、牛腱子肉(产地澳大利亚 昆士兰州 毕露勒市)、冷冻去骨牛腩(原产地 巴西)、牛后臀肉(产地 澳大利亚),冷冻可食用牛产品-牛尾(产地:乌拉圭 卡内洛内斯省 圣哈辛托市),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进口冷链食品海关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消杀证明、无法提供《常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或江苏省内其他地区集中监管仓的有效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天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关于加强常州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1、免于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2827.74元;3、罚款150000元。
典型意义
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工作是抗击新冠疫情的一道重要防线,本次案例的办结有效达到了查办一案、规范一类、震慑一片的目的,严格落实外防输入、人物同防的防控策略,切实斩断通过进口冷链食品扩散疫情的途径,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六 钟楼区邹区富菉食品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产地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4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对钟楼区邹区富菉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标称制造商为合肥市世味园食品有限公司的速冻蚕豆,现场有成品417箱,当事人在现场未能提供委托加工协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钟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速冻蚕豆417箱;2、罚款146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充分体现行政部门在执法中坚持包容审慎原则和比例原则,考虑到当事人与合肥企业签订有委托加工协议,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早于实际生产日期,且涉案食品并未流入市场,因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会产生实际的食品安全风险,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最终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给予了从轻处罚,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也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该案的办理也警示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熟悉本行业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落实好主体责任,加强生产管理和过程控制,杜绝问题食品下线出厂。
案例七 江苏明都超市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5日,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江苏明都超市有限公司(横林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恒宇日式调味液”的食品标签上未标示质量等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市政府关于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增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常政发〔2019〕41号}之相关规定,将当事人的违法线索、材料移送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立案调查处理。
典型意义
食品标签的主要用途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组成、特征等各种相关信息,在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方面具有关键作用,消费者在了解该食品的相关信息后决定是否购买。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有依法标注相关食品信息,影响了消费者的购物判断。对此,我们要结合投诉举报,同时加强宣传与监管,逐步规范企业正确标示标签,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案例八 武进区遥观怡乐副食品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7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武进区遥观怡乐副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标注“生产日期:2022.06.16,保质期:120 天〞的卫龙辣条(大面筋调味面制品),至 2022年10月27日,标注”生产日期:2022.06.16,保质期:120 天“的卫龙辣条(大面筋调味面制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市政府关于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增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常政发〔2019〕41号}之相关规定,将当事人的违法线索、材料移送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立案调查处理。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安全隐患大。在本案中,虽然该副食品店仅售出1袋超过保质期的辣条,但其未尽到食品经营者定期检查和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监管过程中,遥观分局也将不断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诚信经营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督促食品经营者认真做好每一个环节,保障群众食品安全;同时加强对食品经营环节的检查,发现不足的地方指导食品经营者及时改正,一旦发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来源:执法稽查处、市场监管执法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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